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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投公司原董事长黄志民受贿389余万元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

2016-06-05 广西检察院

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黄志民涉嫌受贿一案,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志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389.9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万元。


 

经查,2009年以来,工程承包商罗某某先后承建了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防城港市兴港大道玉罗岭至倒水坳段道路改造工程某标段,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等工程项目。为了感谢时任董事长黄志民在工程建设中给予的关照,罗某某先后送给黄志民贿赂款共计330万元人民币现金。 

2009年以来,工程承包商刘某某先后承建了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防城港市中心区环路工程某标、市职教中心工程项目。为了感谢被告人黄志民在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关照,刘某某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黄志民50万元人民币现金,黄志民收受后用于个人支配。

2009年以来,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防城港市中心区某工程项目。为感谢黄志民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的关照,该公司总经理龙某某送给黄志民9.96万元人民币现金。 

黄志民在案件侦查期间已退出赃款2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志民身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389.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榆珺)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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