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动态」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成功办结梧州市首例诉讼式审查逮捕案件
近日,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首次运用诉讼式审查模式,成功办结一起审查逮捕案件。此次诉讼式审查的运用在梧州市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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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专门成立专责小组,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订了《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机制》,通过与市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人民监督员深入沟通交流,理顺了诉讼式审查的各个关键环节,并专门设置了具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诉讼式审查室。经专责小组研究,决定选取一起盗窃案件作为试点,启动“诉讼式审查”。
案件审查当日,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召集了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到场,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
检察官在查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介绍审查参与人、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审查的纪律后,首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该案的案情及相关证据。
侦查机关
随后,侦查人员向检察官陈述了呈请批捕的理由,并就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提交了犯罪记录,证实了犯罪嫌疑人无前科记录。
犯罪嫌疑人当场认罪,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当场向被害人表达了深切的歉意。被害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后,也恳请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从宽处理。
审查结束,审查参与人均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过对全案的全面综合审查,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为初次犯罪,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采取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最后,人民监督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发表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险性较低,并表示“开展审查逮捕诉讼式审查,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使公安机关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也是一次教育感化的机会。”
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通过开展诉讼式审查试点,突破了以往书面审查办案模式的局限,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促进了相互间的理解和沟通,各方站在自己的角度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检察官做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提供了参考意见。
何为“诉讼式审查”?
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
来源: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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