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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7期>队伍教育整顿 |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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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改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为进一步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确保查纠整改取得实效,特推出相关规定和政策解读。本期解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Q1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目的是什么?

答:该《规定》于2019年7月由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明确了主动投案的定义范围及办理程序,明确规定主动投案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鼓励犯过错误的干警主动投案是这次教育整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党从爱护和保护干警的角度出发,着眼治病救人,尽可能挽救误入歧途的干部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Q2

什么是“主动投案”?

答:该《规定》明确,“主动投案”是指干部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已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并明确主动投案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Q3

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六)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

(七)其他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审核 |  邓铁军

来源 |  中央纪委办公厅

编辑 |  黄   薇  唐秋榕

校对 |  刘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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