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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公安局2019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补录公告

北公宣 2020-09-18


根据《北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北海市公安局2019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有关规定,我局对调剂后仍有缺额的部分岗位进行补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录岗位和人数



       二、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此次补录的应聘人员,须为已参加北海市公安局2019年度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理论考试,且未被聘用人员。
三、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2019年10月28日、29日8:00-12:00、 15:00-17:00。
报名方式:应聘人员通过拨打电话2091393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四、补录程序
(一)体能测试
参加补录的应聘人员,需全部参加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时间:2019年10月31日9:00至11:00。
2.体能测试地点:北海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地址:北海市赤壁赤东村)。
3.体能测试项目为男子1000米跑,成绩按《补录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试评分标准》(附件1)评定,35分以上为合格,体能测试合格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注意事项:考生应当根据个人身体状况、自愿参加体能测试,如本人身体状况欠佳、不能参加的,应自觉放弃测试。
考试成绩=理论考试成绩×60%+体能测试成绩×40%。
(二)体检和政审
按照补录人数1:1的比例,根据同一职位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详见附件2),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在等待体检结果的同时,对应聘人员进行政审。体检和政审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任一项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三)公示及签订劳动合同
应聘人员体检、政审均合格后,确定为拟聘用人员,通过北海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科官方微信公众号“北公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公示有疑义,经核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有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按有关规定解除。
五、薪酬待遇
(一)身份待遇
本次招聘的人员为北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不办理编制手续。
(二)工资待遇
按照《北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平均薪资待遇参照2018年度广西一类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80%(含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执行,其中,留置看护辅警在执行看护任务期间,享受工作补助;铁山港分局应急处突队员统一安排食宿。
六、注意事项
(一)有关招聘信息,应聘人员可登陆北海市人才网(www.bhrc.cn)、北海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科官方微信公众号“北公宣”查询。涉及报考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可在工作时间内致电咨询各岗位的咨询电话。
(二)应聘人员务必保持手机畅通,如通讯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凡因个人原因,不在规定时间参加体能测试、体检或提交政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三)应聘人员须对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错误、不全、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本公告由北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补录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试评分标准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北海市公安局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1

补录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评评分标准

(男,1000米)

项目

30岁(含)以下

31岁以上

备注

(分′秒)

(分′秒)


100

4′00″

4′10″


95

4′05″

4′15″


90

4′10″

4′20″


85

4′15″

4′25″


80

4′20″

4′30″


75

4′25″

4′35″


70

4′30″

4′40″


65

4′35″

4′45″


60

4′40″

4′50″


55

4′45″

4′55″


50

4′50″

5′00″


45

4′55″

5′05″


40

5′00″

5′10″


35

5′05″

5′15″


计分说明:测评成绩在两个分值之间的,每0′01″计1分。如男性考生年龄为31岁以上,测评成绩为4′43″,得分应为67分;男性考生为30岁以下,测评成绩为4′04″,得分应为96分。


附件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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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翟荣臣
责编:梁   凯
编辑:李小军
校对:徐可欣  周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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