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9月1日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正式施行!幼儿园不能有小学化教育倾向啦!
近日,浙江出台了《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严管虐待、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行为,阻止和纠正幼儿园的小学化教育倾向。随小布一起来了解吧~
该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每个乡(镇)至少设一所公办幼儿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举办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并安排学龄前儿童就近进入幼儿园接受保育和教育。
幼儿园工作人员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良好,身心健康,爱护儿童,忠于职守,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且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
幼儿园工作人员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幼儿园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幼儿园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幼儿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注重培养学龄前儿童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等能力。
学龄前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残疾学龄前儿童生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幼儿园生均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的最低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儿童给予资助,对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学龄前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龄前儿童、残疾儿童、烈士子女,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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