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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起,这些政策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温州发布 2020-10-11


2020年即将过半,

7月份来了,

将有一大批政策、法规实施,

事关我们的衣食住行,

赶紧来看一看吧!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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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温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7月1日起,温州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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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温州调整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7月1日起,温州调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后,租赁补贴标准分为四档: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35元/月;低保边缘家庭为每平方米28元/月;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家庭为每平方米21元/月;其他保障家庭为每平方米17.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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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铁路调图
温州列车有这些变化


根据铁路上级部门统一部署,为助力旅客更加便捷的出行,7月1日起,全国铁路实行新运行图,部分涉及温州方向的列车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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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雁荡山景区交通有这些变化


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重大节假日、景区重大活动期间除外),原在景区设置的所有交通卡口一律取消,除19座以上大型车辆外,其他游客自驾车、中小型客车等车辆,均可在景区自由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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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起,楠溪江的这些区域
禁止露天烧烤、游泳、餐饮……


日前,永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温州市楠溪江保护范围各类禁止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关于公布温州市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就楠溪江禁止游泳、禁止露天烧烤等区域作出具体规定,该方案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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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浙江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


《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家政“安心码”
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浙江省家政“安心码”样式


浙江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家政“安心码”的通知》,明确自7月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家政“安心码”。


“安心码”(或“居家上门服务证”)是浙江省家政从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重要凭证,包含家政从业人员所属企业相关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体检合格信息、从业责任保险信息、公安部门违法犯罪背景核查结论信息等多项从业安全信息数据。


聘用持证家政从业人员进行家政服务的消费者,可查验家政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以及依托政府、家政行业协会等机构咨询、维权等。


科研诚信级别
设A、B、C、D、E五级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自7月1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科研诚信级别设A、B、C、D、E五级。A级科研诚信主体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E级科研诚信为评价指标得分不满设定分值或者经判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诚信主体。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E级诚信主体,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采取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等惩戒措施。


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将被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7月1日起施行。统一设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都将受处分。


植树节正式写入法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7月1日起施行,明确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7月1日起施行。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明确药品审评时限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将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明确审评时限,同时严厉打击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六排放标准落地实施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公告,自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启动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等地1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饲料禁止含有促生长类药物添加剂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此前已生产的商品饲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
和删除农村土地承包数据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数据备份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损毁或丢失。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承包农户、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资料。


来源:温州发布

编辑/版式:周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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