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出台落户新政!放宽落户门槛,这类人可以先落户后择业
小布从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放宽市区落户限制,全面取消县市落户门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发布。该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有何变化?具体有哪些落户情况?一起来看看~
按照市区和县市两种区域类型,设立了不同的准入年限,确保各县(市)按照上级要求,全面取消落户门槛。
2.分层次明确了
各类引进人才的落户优惠条件
①在保持原《规定》允许高层次人才和大专学历等人员先落户后择业的基础上,将35周岁以下具备中级工职业资格人员也纳入此范围;
②放宽了职能部门引入紧缺型岗位人员的审核条件;
③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设立人才集体户,为人才落户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3.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和
居住地落户的要求
①放宽了居住落户门槛,将原来市区需居住2年的年限改为6个月,同时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即可,一并取消了原规定的必须在同一地点连续居住的条件限定;
②对于县(市)区域内的居住落户,则只需居住6个月即可;
③对符合居住落户条件的人员,如租住的出租房已经办理备案登记并由房东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内落户。
4.放宽就业落户的条件
①对在我市就业人员,就业年限大幅度下调,市区从原规定的2年改为6个月并缴纳社保,县(市、区)域由1-2年改为取消年限要求,只要有就业单位即可落户;
②取消了就业落户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前置条件,从而削平门槛,可吸引更多务工人员落户。
4.新增投资纳税落户的条款
①在我市投资创业即可落户;
②引入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互认机制,省内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在我市申请居住证或者申报落户时可予以累计认可。
根据《规定》第四条,户口迁入本市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①《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学历或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本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
②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居住地)的城镇地区落户:
经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经宣传部门认定的文化文艺团队成员。
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学技术奖完成人。
经体育部门认定的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
经其他职能部门认定并由同级政府批准的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
其中迁入市区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出具认定证明,迁入县市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①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下同)可申请投靠落户;
父母为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其成年子女可投靠(照顾)迁入。
②夫妻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③成年子女为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①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②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满6个月、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保的人员,可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其中租住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内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私房落户。
已在县(市)城镇地区居住满6个月的人员,可在当地落户,其中租住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内的人员,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私房落户。
③在市区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人员,可在市区城镇地区落户。退役军人可不受年限限制。
在县(市)城镇地区就业的人员,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④在本市城镇地区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在本市投资创业并缴纳税款的人员,可以在投资纳税地的城镇地区落户。
⑤大中专院校毕业、军人退出现役等原因未落实就业的人员,可以将户口迁回入学(伍)前或现家庭户口所在地。
①经批准调入本市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落户。
②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可在部队驻地落户。
③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④被本市或其他地方的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3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落户:
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获得道德模范称号的。
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获得“最美”系列荣誉称号的。
被评为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⑤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落户。
⑥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落户。
根据《规定》第九条,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落户。
不具备前三款条件的,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根据《规定》第十条,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集体户。
市本级、各县(市、区)应设立人才集体户,为本规定各类人才落户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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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发布
资料:市公安局
编辑/一审:陈迪
二审:周弧
三审: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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