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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浙江出台管理办法,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益
基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基金支出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基金支出的项目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支出、医疗费用救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并分别对支出项目的概念范围进行界定。
基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支出户进行拨付,已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基金监督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基金不得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机构运行和人员经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他用。
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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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一审:王倩然
二审:林丰
三审: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