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这些条件可申请!
为切实做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困难救助工作,近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
困难救助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具体来看↓↓
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其他特殊情形等。
困难救助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大小、家庭困难情况、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程度等因素。
困难救助的办理告知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受理本次交通事故诉讼的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符合本办法困难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
当事人需要救助的,应当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向办案机关提交《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书》,确有困难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提出救助申请,由办案机关记录在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属于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提交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商议审定,商议过程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反馈
办案机关经审定予以救助的,应当及时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送达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案机关经审定不予救助的,应当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发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一次性或者按照约定分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同时将发放情况告知办案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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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一审:周斌杰
二审:林丰
三审:苏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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