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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读懂《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钟纪晟 清廉蓉城 2021-06-26

编者按

近期,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意见》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规范案件审理、提高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意见》印发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为帮助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意见》各项要求,特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对《意见》18条内容逐条予以解读,今天带你了解1至6条,敬请关注。


01

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必须牢牢把握政治属性,强化政治监督和政治把关。《意见》第1条开宗明义地要求,“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


【典型事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审理华融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案时,既看到他收受巨额贿赂的问题,也看到他违背党中央对金融业的重大决策部署,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严重背离“两个维护”的问题,并将这个问题放在首位,按照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性质予以认定。


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不力问题和陕西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既是近年来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更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典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严肃审核处理了相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在江苏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缪瑞林案中,缪瑞林在参加全国两会期间严重破坏会风会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从表面看似乎违反的是工作纪律,但本质上反映出其毫无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点评】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案件审理部门要坚决扛起“两个维护”根本政治责任,审理每一起案件,首先要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审起,审理画像首先要从政治画像画起,看被审查对象是不是做到“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强不强,是不是存在“七个有之”的问题,善于从政治的高度和角度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辨别、精准处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02

准确把握案件审理工作职责要求


案件审理部门作为政治机关的职能部门,必须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当好纪委常委会参谋助手,通过案件办理的高质量助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此,《意见》第2条明确要求,案件审理部门要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基本要求,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强化监督制约作用,坚持稳中求进和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围绕案件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推进工作创新,持续改进工作。


【典型事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与审查调查部门建立了个案协商、类案通报等机制,与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建立了作风建设问题通报制度,与司法机关建立了提前介入、专家论证等制度,并针对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的证据标准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各地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河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着力加强和改进审理审查内部沟通协作,建立个案协商“五步法”,多个层面进行沟通协商;推进形态转化提前沟通制度化,移送审理前就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等,审查调查部门先与审理部门沟通,听取审理部门意见。


【点评】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审理工作也要立足新形势新要求,着力提高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纪法“双施双守”。“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既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传家宝,也是安身立命的本钱,一刻也不能丢。案件审理部门无论是对涉嫌违纪案件,还是对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都要恪守“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03

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


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必须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障案件审理部门发挥好监督制约审核把关作用。为此,《意见》第3条围绕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一方面,要求加强对本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另一方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派出)机构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典型事例】


实践中,在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忽视审理作用的惯性思维严重,认为审理工作就是“走程序”“补手续”,审理工作可有可无,重审查轻审理、随意挤占和压缩审理时间、查审不分、未审先定等问题突出。有的地方适用“四种形态”存在随意性,处理畸轻畸重问题突出,有的案件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有的地方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问题较为普遍。


【点评】


案件质量问题频发多发,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于案件审理在保障案件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领导不力。新时代新形势下,对案件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支持和鼓励案件审理部门坚持原则,案件审理部门也要敢于、善于对案件质量问题说“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04

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


案件审理部门作为对案件进行审核把关的专责部门,对于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意见》第4条从“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加强量纪平衡把握,确保案件处理综合效果”“严把涉案财物处置关”“严格履行案件审理工作基本程序”等方面予以规定,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典型事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审理某中管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涉案财物数额巨大,特别是涉案房产数量较多、资金来源混杂、产权性质复杂等情况,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并对产权性质不明、存在权属争议以及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案房产提出合理可行的处置意见,确保涉案财物得到稳妥处置。


【点评】


涉案财物处置事关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和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也是体现执纪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方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是全方位的,既要对违纪案件审核把关,也要对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审核把关,既要对事实证据审核把关,也要对定性处理审核把关。要把纪律、法律“两把尺子”结合起来、贯通使用,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质量关。同时,要严格履行审理工作基本程序,坚持审理组审理、审理谈话、集体审议等制度。在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和手续程序关的同时,也要加强量纪平衡把握,确保案件处理综合效果。


05

强化监督制约职能


做好监督制约工作是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案件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案件审理部门要把监督制约职责履行到位,坚决守住保障案件质量底线。对此,《意见》第5条强调要“强化监督制约职能”,并明确了要重点把握的三方面内容:一要落实“凡案必审”“查审分离”以及由案件审理部门向纪委常委会会议汇报案件等基本制度;二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监督;三要做好沟通协调,善于监督。


【典型事例】


今年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开展了一次特殊的会议——案件审理工作征求意见座谈会。这次会议,正是案件审理部门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建立健全征求意见、情况通报、疑难案件会商、日常沟通等机制,提高沟通效果、善于监督的具体实践。会上,案件审理室将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共性问题梳理总结,提交座谈会研究讨论,达成了共识。会后,形成了规范中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建议,得到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效果。


某地纪委监委处理一起上级交办的某街道办用公款购买月饼问题时,经核实,审查组认定,该行为构成违纪并建议问责。随后,案件移送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案件审理室发现,该街道办所购散装月饼均用于中秋节前举办的群众活动和慰问困难家庭等,审理室坚持客观公正认定性质,明确提出不予问责的意见,最终为纪委常委会会议采纳,发挥了案件审理室的监督制约功能。


【点评】


案件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制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该提出问题的一定要提出。如果该发现的问题发现不了,或是发现了问题不如实报告,那就是不称职甚至失职。要敢于坚持原则,发现案件确有问题的,要做好沟通工作,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提出意见建议,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争取达成一致意见;重大问题要全面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同志或者常委会报告。


06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标准


证据的甄别认定是处理案件的基础,是保障案件质量的最基础一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取得的证据,由监察机关直接移送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这类案件的证据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必须符合刑事诉讼的标准。为此,《意见》第6条强调,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核。


【典型事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审理自办案件时,坚持审看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通过审核讯问(询问)笔录、亲笔供词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进而判断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言词证据的问题。江西、重庆、江苏、黑龙江等省(市)纪委监委主动对接刑事审判证据标准,制定收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规则、职务犯罪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点评】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调查取证不到位、证据不扎实、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不同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案件证据链条不完整、关键证据缺失甚至孤证定案。实践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理念,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达到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同时,对审核发现的采取非法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坚决依法排除;对瑕疵证据,应要求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编辑丨陈艾 程廷静

来源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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