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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责任追究办法 打通巡察整改最后一公里

清廉蓉城 2022-06-07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为推动巡后监督、整改、治理有机贯通,做深做实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成都市新津区委巡察机构探索制定《中共成都市新津区委巡察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追责对象,细化追责情形,规范追责实施,强化结果运用,以强有力问责机制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履行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打通巡察整改“最后一公里”。
明确追责对象,抓住“关键少数”拧紧巡察整改责任弦。明确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巡察整改结果负总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巡察整改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细化追责情形。针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过清单化方式细化4大类20项可量化、可操作性的追责情形,为不同巡察整改责任对象划出红线。
列出追责方式。对履行巡察整改责任不力的党组织,采取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改组等方式追责;对履行巡察整改责任不力的人员,采取谈话提醒、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追责。
规范追责实施。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巡察机构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问责情形,书面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同时,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批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调查巡察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明确听取被问责单位或被问责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权限,并规定了问责决定向区委巡察办报备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强化结果运用。对受到责任追究的被巡察单位,取消当年度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优评先的资格;对受到责任追究的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情况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编辑:陈艾 程廷静 刘春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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