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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涉嫌奸杀先死缓再无罪 网友点赞司法正义要勇于纠错

2017-01-07 融媒体中心 法制日报

作者:法制日报记者 石飞


昨天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卢荣新涉嫌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二审在昆明开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当天公开宣判,依法宣告卢荣新无罪,当庭释放。

2012年9月10日晚,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瑶区乡沙仁村委会补角寨村民邓某某(女)被发现在自家耕种的地边死亡。经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卢荣新。2014年6月9日,卢荣新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4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12月20日再次对卢荣新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元。

宣判后,卢荣新仍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一审据以定案的DNA检材提取、鉴定,以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取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经公安机关在二审阶段重新侦查,发现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认定上诉人卢荣新犯故意杀人、强奸罪的事实、证据经查证不实,故二审宣判卢荣新无罪。同时,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告知了卢荣新可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卢荣新被当庭释放。


17时许,卢荣新无罪当庭释放后,这个44岁的男子在法庭外跟老母亲抱头痛哭。卢荣新母亲说,儿子沉冤昭雪后她很高兴,但村里的人还不知道,此事发生后他们一家在村里无法抬头,“回去还要做人,我们要求他们道歉,要让所有人知道我儿子是清白的”。



又见命案改判,又见执着老娘!


这些年,每每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

也总有一些问题,让我们低头反思!

在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法律真实”

通俗地说,我们司法机关所破获、审理的每一起案子,都是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无论公检法,谁都不可能回到过去亲眼目睹或亲自感知已发生过的事件,只能通过,事发后的种种线索、证据来还原一个事实真相,这个通过法定程序还原出来的事实真相,就是“法律真实”。

从期望上,我们希望法律真实就是客观真实,但实际上,法律真实永远不可能等于客观真实,只能无限接近。

司法机关办案实际上就是一个努力避免错案的过程,但错案又是永远不可避免的。

而事实上,错案并不可怕,因为我们有着两审终审、再审、申诉等多个救济程序,真正可怕的,是错案发生后的怠于纠正和无动于衷!


此事件经法制日报官微报道后,更是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网友们也是纷纷称赞:

中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李伟是这样说的:

本案之所以引起舆论各界的高度关注,主要在于本案属于一审宣判死缓,二审直接当庭改判无罪的罕见判例。这与之前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不同,因为这是一起在二审程序内实现自我改判的案子。

同时,这也是今年以来,省级高院适用疑罪从无宣判的第一个案例。

法庭认定卢荣新无罪的主要理由有二:

第一个理由是,审据以定案的DNA检材提取、鉴定,以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取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认定有罪的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一是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第54条规定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是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未经在法庭上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第187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按照法院的表述,应该是适用的第54条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何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解释认为,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当然我们还要注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的dna证据,也有可能是涉及这种情形,被排除的。

第二个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二审阶段重新侦查,发现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构成合理怀疑,应当宣判无罪。

本案的宣判,云南高院坚持了疑罪从无,这是法治的进步,是对被追诉人人权的维护,是对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相关意见的贯彻落实。

根据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要追究某个人的刑事责任,要经历立案,侦查,审查诉讼,一审,二审等程序,死刑案件还涉及死刑复核程序。完成这些程序,才能确定一个人有罪。在整个诉讼历程中,每一个程序,对公权力机关,都是一个障碍,都是一次挑战,都被追诉人来讲,都是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但是,很不幸的是,在诸多已经证实的错案中,我们发现这些制度设计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往往是一错再错,而不是勇于纠错。这固然有心理学上的成见存在,但很多机关和个人没有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肯定的。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是在错案形成之前的最后一道闸口,二审法院作为救济法院的地位尤其重要。为此,我要为本案的云南高院点赞,首先是将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让下级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其次,在再次二审过程中,不回避,不推诿,对该排除的证据予以排除,对有合理怀疑的案件宣判无罪,并当庭释放,并告知申请国家赔偿。


这是人民法院应有的作风,


这也是在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姿态。





(编辑 马岳君 见习编辑 代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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