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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滚长江东逝水,天上的星星参北斗,花谢花飞花满天,登登等登凳登等灯......”法律人看完四大名著后会怎样......

2017-02-16 吴凡 高金徽 法制日报

三国演义

曹操“献刀”董卓的法律分析

我们来看曹操。历来对曹操最有名的评价是“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原著第四回是“废汉帝陈留践位 谋董贼孟德献刀”,董卓是大家憎恶的祸患,人人得而诛之,曹操欲将其杀死。但不幸的是,他差点穿帮了。


原来曹操早已有了周密的计划,他屈身事卓并取得了董卓的信任,便是为了见机行事除掉恶贼。王允在家设宴,面对董卓欺主弄权,众人掩面痛哭,无计可施。此时,曹操抚掌大笑:“满朝公卿,夜哭到明,明哭到夜,还能哭死董卓否?”曹操提议要借王允宝刀,入相府刺杀董卓,迈开了预谋杀人的第一步,尽管他要杀的是人人憎恶的奸贼。


一天,曹操终于等来了机会,董卓命吕布挑选一匹西凉好马赠与曹操,却给了曹操单独下手的良机,曹操趁董卓卧榻休息,拔刀欲将董卓刺死,却不料被董卓从看衣镜中,照到曹操在背后拔刀,便问孟德何为?恰逢此次,吕布牵马而至,曹操乃一代枭雄,拥有鸿鹄之志的他怎么可能在故事的第四回挂了呢。他反应快啊,马上持刀跪下,言“操有宝刀,献上恩相“。至此,曹操的行刺计划宣告流产。

曹操向王允拿到行刺所用的犯罪工具宝刀,等于已经做了充分的犯罪准备。如果故事发展到这里,没了下文,那么曹操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但是作为实干家的他,又怎会在此止步不前呢?


在行刺现场,曹操用刀刺杀董卓,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是由于董卓的察觉,客观上使曹操认为不可能实现杀死董卓的结果,从而被迫停止杀人行为,曹操原本计划好的行刺没有得以实现,他的行为属于实行未了的犯罪未遂。显然,曹操停止杀人不是犯罪中止,他并未主动彻底地放弃刺杀董卓的念头,并非他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由于董卓本人的察觉、吕布的到来,重重压力之下他才决定变刺杀为献刀,保存实力,蓄势待发。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是截然不同的三个概念。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止是能犯而不为,未遂是欲犯而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作、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曹操欲杀董卓是因为董卓欺主弄权,激起公愤,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不能因为一些不遂人愿的事情而记恨某人,直至达到杀人的程度,否则法律不答应。以上几个法律概念,小伙伴明确了吗?

西游记

悟空棒打六贼是否防卫过当

  原著第十四回《心猿归正  六贼无踪》


  讲述的是唐僧把悟空从五行山下救出,路遇六个拦路抢劫的盗贼,孙悟空一挥金箍棒,打死六贼,唐僧说,“出家人扫地恐伤蝼蚁命,爱惜飞蛾纱罩灯”,悟空回答:“师父,我若不打死他,他却要打死你哩。”

  故事回放:


  六个人各执长枪短剑,利刃强弓,“我等是剪径的大王,赶早留下马匹,放下行李,饶你性命过去,若道半个不字,教你碎尸粉骨!”


很明显,“剪径”即拦路抢劫的意思。至此,六个盗贼的行为已经威胁到唐僧师徒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之后,悟空戏言与六个盗贼分赃被拒,紧接着使出金箍棒威力,“唬得这六个贼四散逃走,被他拽开步,团团赶上,一个个皆尽打死。”故事发展到这个情节,悟空进行追杀的行为已经从正当防卫转变为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悟空的行为,在六个盗贼逃走时,已经对唐僧师徒的生命不构成威胁了,悟空却依旧打死了六个盗贼。悟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等待他的还有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悟空对损害的结果应承担部分责任。

正当防卫一定要把握必要限度,切不可任性!

红楼梦

王熙凤“家暴”尤二姐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王熙凤,家喻户晓的人物,曹雪芹先生借秦可卿之口评价王熙凤“婶婶是脂粉堆里的英雄”,站在可卿当时的立场上,这句话无疑是充满赞美的;但纵观整部小说,曹雪芹先生对她的评价却并不完全是赞美褒扬。原著第五回"游幻境指迷十二钗  饮仙醪曲演红楼梦"中“聪明累”一曲,显而易见是描写王熙凤的。这里的“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明显是对这个脂粉堆里英雄的深刻讽刺。

整个作品中,直接或间接死于王熙凤手中的人不在少数。以尤二姐为例,她与妹妹尤三姐被称为“一对尤物”,可见其姿色出众。 尤二姐的悲剧从贾琏开始。本是偷偷摸摸在外面住着平安无事,偏偏被王熙凤知晓了,派人收拾出新房间来,趁贾琏不在家,便把她接进了府。


但是,尤二姐哪里是王熙凤的对手!明着,王熙凤对其嘘寒问暖,关怀备至,暗地里却早已有了计谋,使出万全之策要除掉这个眼中钉肉中刺。事实上,尤二姐被王熙凤“请”进府里后,事事都生活在王熙凤精心设的局中,连日常的头油用完了都讨不到一份新的来用,其余的就更不用说了,直至后来竟然吃一些残羹剩饭来度日,屋里的下人非但指派不动,而且对其恶语相加。时间一长,尤二姐过上了要死不能,要生不得的日子。

王熙凤本人是绝顶聪明的,尤二姐有了身孕,王熙凤让新小妾秋桐站在窗户前大骂,一计未完又设一计,单纯的尤二姐连招数都目不暇接。她犹如被温水煮青蛙一般,等到发现自己陷进了这场无法逃脱的阴谋中时,想要脱身已经是不可能了。胡太医开的虎狼之药让尤二姐流产,失去了唯一的精神寄托的尤二姐,最后选择吞金自尽。王熙凤设计尤二姐的行为,亲,怎么看?

什么是家庭暴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且未对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则不构成家庭暴力。


无计可施的尤二姐如果穿越到今天,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再看看王熙凤的行为,基于和贾琏的婚姻关系,尤二姐和王熙凤成为了共同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王熙凤经常以有饭不给吃、有病不给治、借秋桐之口侮辱谩骂讽刺等方法,从身体和精神上对尤二姐进行摧残、折磨、迫害,致使尤二姐含恨吞金自杀,情节恶劣,王熙凤持续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虐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和故意伤害罪等。他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虐待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是任何人。


二是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则是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三是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四是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五是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水浒传

故意杀人

 “及时雨”宋江 

宋江本无妻室,半路被王婆撮合,娶了阎婆惜。虽然阎婆惜颇有姿色,但宋江并不十分往心里去。时间一长,阎婆惜竟然与宋江的同房押司有了感情。宋江虽然有所耳闻,但并不干涉,任由他们欢愉。宋江是个重兄弟情义的人,曾经给智取生辰纲的晁盖兄弟七人通风报信,七个人才躲过了太师府的捉拿。晁盖兄弟感恩,托刘唐送给宋江黄金一百两,并书信一封一齐交与宋江。


一天宋江疏忽,将招文袋落到房间里,返回去取,谁料偷看了书信的阎婆惜拒不交还,还扬言要将宋江告官。宋江低声下气求饶,事事应允,依旧不得饶恕,阎婆惜始终不交还宋江的招文袋。几番撕扯后宋江把倒拽出的压衣刀子拿在手里。原文写道:“那婆娘见宋江抢刀在手,叫:‘黑三郎杀人也!’只这一声,提起宋江这个念头来。”读到这里,案件的来龙去脉便一目了然了。

《宋史》上记载宋徽宗宣和三年(1122年),“淮南盗宋江等犯淮阳军,遣将讨捕,又犯京东(今山东),江北,入楚海州界,命知州张叔夜招降之”。 可知宋江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规定,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宋江听到阎婆惜要告官,要不回书信,失去理智的宋江失控持刀怒杀阎婆惜并造成阎惜婆死亡的事实,宋江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罪要件。

 “豹子头”林冲 

林冲彻头彻尾是一个悲剧人物。夫妻婚配三载,虽然“未曾面红面赤,半点相争”,却“不曾生半个儿女”。夫妻二人本来是守法公民,林娘子衣食无忧,林冲风平浪静做着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却忽然因白虎节堂之事,飞来一场横祸,被刺配沧州牢城。在去往沧州的路途中,又被薛霸董超两人恶意折磨,双脚烫起水泡。拖着鲜血淋漓的双脚好容易挪到野猪林,却被薛霸捆在树上险些打死,幸亏被一路跟随的鲁智深救了性命。再后来,林冲被分配接管草料场,谁知又是一场阴谋。大雪纷飞的天气,为了御寒林冲去买酒,无意间躲过了陆虞侯火烧草料场的灾难。陆虞侯他们的计谋是“便逃得性命时,烧了大军草料场,也得个死罪”,林冲在暗中听到了三个人的对话,心中升起怒火,三五下便将陆虞侯三个人杀了。


其实,林冲是个心地善良的人,在野猪林鲁智深打算结果了薛霸和董超的性命,林冲都替他们说情。他杀人实在是被逼无奈,林冲的动机非常单纯——惹不起,我躲;但是现在躲都躲不成,兔子急了也咬人。他只好将这三个心肠歹毒的人杀掉了。

林冲得知火烧草料场的阴谋时,陆虞侯的计划已经实施完毕,并未烧死林冲,而栽赃嫁祸的行为尚未发生,林冲便杀死了三人。他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他用尖刀、花枪取了三人性命,同样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是林冲因遭人陷害,还是宋江怕被告官而杀人,他们的杀人动机不同,但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






来源:文水法院 (ID:wenshuifayuan)

(编辑 席锋宇 见习编辑 褚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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