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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研究生招考泄题案开庭:流出答案和考题完全一致 | 研究生考试是否属法定国考成庭审激辩焦点

2017-03-22 融媒体新闻中心 法制日报


  2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泄题案在湖北公安县法院开庭审理。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作弊入刑。据了解,这起案件是作弊入刑施行以来,首次有犯罪团伙同时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三项考试类罪名。



  这起案件也是湖北省、荆州市及公安县三级公安机关依据新规办案,成功侦破的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涉考犯罪第一案。



案情回顾:

流出答案和考题完全一致


 2015年12月26日,研究生考试的第一天,有考生反映,就在英语考试开考前一个半小时,一份手抄的英语考题答案就已经流传在考研QQ群、微信群当中。事后经过核对,答案和考题竟完全一致。考研疑似泄题,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


  公安部网安局指定由湖北网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具体侦查,命名为部督“1560”专案。

  而在此之前,湖北警方就一直在对助考犯罪活动进行跟踪追查。2015年12月26日上午11时左右,抓捕组在某大学的考点,将正在利用无线电传输设备发送答案的王某波当场抓获,王某波是武汉新生机教育考试培训机构的负责人。


  顺着王某波的这条线索,湖北警方抓获了涉案的20多名犯罪嫌疑人。经过一个多月的审讯,掌握了河南、武汉两个团伙 从窃题、传题、解题,再到培训、组织作弊、替考的完整犯罪链条。

  经警方审讯得知,试题是犯罪嫌疑人罗某、李某从河南省某印刷厂窃取的。考研前夕,李某联系到在武汉从事助考犯罪活动的陈某,在郑州和武汉两地招录培训人员。2015年12月25号晚上8点,也就是考研前一天,犯罪嫌疑人考生胡某参加了“秘密”培训。

  犯罪嫌疑人 胡某:反正都是关手机,不要看四周,不要跟别人说话,不要问别人。反正外面很多人在站岗,还有放哨的,搞得很隐蔽。

  记者:就在培训的现场,他给了什么东西给你的?

  犯罪嫌疑人 胡某:就是卷子,普通试题卷子!

  记者:他让你记答案还是记什么?

  犯罪嫌疑人 胡某:题干和答案。

  记者:你第二天考试的时候,发现这个题目跟那个考试题一模一样了吗?


  犯罪嫌疑人 胡某:对,就是发了我10分钟做完了,选择题10分钟做完了,真不可思议,我说这太神奇了。

  2016研究生考试当天凌晨3点多钟,胡某将偷偷从培训现场带出来的考试试卷和答案通过手机发给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波,被警方截获。顺着王某波这条线索顺藤摸瓜,盘踞在湖北长期从事助考犯罪活动的团伙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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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三项罪名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安排员工在其开设的新生教育咨询服务部通过电话、QQ等方式发布2016年研究生考试保过班广告招揽考生,并向参加报名培训的考生承诺包过。根据起诉书指控,王某先后收到武汉纺织大学考点参考13名考生、在十堰考点参考两名考生支付的费用共计22.53万元。


  王某招收学生后联系被告人梁某帮忙操作2016年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一事。梁某又安排被告人魏某等3人组织在武汉纺织大学考点的12名考生作弊。2015年12月26日,在参加考试过程中,12名考生被当场发现作弊。


  2015年11月,王某联系被告人詹某,詹某招收了9名考生。后王某亲自组织作弊器材培训。2015年12月26日,9名考生也被当场发现作弊。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其他被告人也多采取相同手段,组织考生在2016年研究生考试中作弊。


  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报考了2016年研究生考试,后其朋友李某(另案处理)告知自己拿到了研究生考试试题答案,并要陈某帮忙找人进行考前培训、收取相关费用。陈某等人组织了考前培训,并将答案发送给部分考生。


  2014年,被告人卢某经人介绍,由王某安排人替考,但其未通过2015年的研究生考试。卢某与王某协商后,王某安排李某代替卢某参加2016年研究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李某在替考时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等5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等4人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等两人实施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应当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卢某分别代替他人和让他人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以替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是否属法定国考成庭审激辩焦点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成为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否属于刑九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值得商榷,在没有明确法律界定情况下,不能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


  辩护人还提出,将国家考试前加上限定语“法律规定”,实际上强调的是此类国家考试的法定依据,也即这种考试的设定权源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现有的考试过多、过滥,有关国家机关滥用权力、滥设考试,而这些考试的设定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国务院清理各类考试的潮流中,尤其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明确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情形下,不宜通过刑法来调整所有的国家考试,也不能把被告人王某之前的行为纳入本罪适用。”辩护人说。


  对此,公诉人予以回应,教育部考试中心在给公安机关的鉴定材料中有明确回复,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其中明确认定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这一项。


  此外,围绕王某在本案中是否是主犯,控辩双方也进行了辩论。


  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纵观本案犯罪全过程,王某只是作弊器材的使用者,是受到他人邀约和指使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其他人。


  庭审中,王某曾提出,其是受武汉一所高校教授指使并在其帮助下进入有关高校实施有关行为的。


  对此,公诉人回应称,纵观全案,王某积极参与、组织策划,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活跃程度是最高的,是本案的当然主犯。


  法庭调查及最后陈述阶段,13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


  15时1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说“法” 

打击涉考类犯罪需综合施策

  专案组成员认为,针对作弊抓捕、证据认定等方面的新情况,打击涉考类犯罪需综合施策,多方形成合力共治才能从源头上、根本上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考生、作弊组织、培训机构、考务人员,参与作弊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受益方,都签有保密协议。”湖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一级警长刘长久说,考试作弊被发现的几率低,如果考生不承认作弊,公安机关不能抓住现行证据,事后很难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证据。


  专案组成员、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公安局侦查中队中队长肖可透露,为逃避打击,嫌疑人多不承认自己提供的是考试答案,而冠以“培训资料”等名义,这就出现了考试答案如何认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设立关于考试类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面对挑战,湖北公安机关专案组在侦破此案中做了大量工作,获取了王某等人提供考试答案的手抄本,其中除了有试卷题干外,还将正确选项内容写到了题干上,由此确定其提供考试答案的事实。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侦查大队教导员周方杰建议,国家层面尽快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以增强威慑力,相关部门还要着力做好预防,从源头上杜绝作弊行为。 


(法制日报记者 刘志月) 



来源:综合法制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


(编辑 唐晓芳 见习编辑 庄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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