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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粒橙使用禁用农药”、“可乐杀精”……这些谣言你都信了吗?|网络谣言致品牌企业损失上千万赔偿却不足10万

2017-03-28 融媒体中心 法制日报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余瀛波



“果粒橙使用禁用农药”

“可乐杀精”

“草莓加了膨大剂”

“柑橘打了甜蜜素”

“西瓜注射红药水”

“樱桃核仁含氰化物”

“紫菜撕不破还有腥臭味就是塑料做的”…
  

自媒体时代,每天当你翻看手机中的微博、微信、朋友圈,类似这样的“揭黑幕”文章比比皆是,可是人们在惊诧不安中散布这些信息时,却很少有人真正愿意花点时间去查证真伪。

没错!


这些都是被权威媒体披露的已经查证的谣言!

令人遗憾的是,作为一个无意识的谣言传播者,你可能只需拍拍胸脯嬉笑一句“哦,原来如此,吓死宝宝了”,就一带而过;而那些有意识的谣言制造者,却通常都会在“躲在暗处扔出一砖头”后,因司法追责乏力而逍遥法外。


3月27日,在由法治周末报社主办的新媒体环境下企业名誉权保护研讨会上,记者获悉,仅天猫淘宝商家中,就有高达64%的企业曾遭受过谣言;而谣言对其品牌或店铺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从几百元到上千万元不等。但由于“举证维权难度大”的原因,品牌方即使提起诉讼,造谣者的赔偿额也通常不超过10万元。

图为研讨会现场

娃哈哈可口可乐都是谣言受害者

俗话说,树大招风。对于谣言制造者来说,目标越大,就越有蛊惑力,越能博人眼球。也正因此,深受其害的首先是那些知名企业。


今年3月10日,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娃哈哈被网络谣言坑惨了。”


宗庆后说:“我们没有什么其他的困难,最大的困难就是网络谣言。媒体说的是饮料不健康。从2014年开始,说我们的营养快线、爽歪歪就是从避孕套开始说起,一直说到白血病,是肉毒杆菌造谣造的。这些谣言传播了1.7亿次。原来我们的营养快线可以卖4亿箱,现在销售1.5亿箱。4亿箱相对于就是两百亿。”

在这方面,全球饮料业巨头——可口可乐也是受害者之一。


不久前,一段“饮料色素实验”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网友关注。视频中的实验者拿类似纸巾的白色纸张放在橙色的饮料中,搅拌后饮料变透明,而“纸巾”吸附了色素变为橙色。这真的是饮料色素超标造成的吗?


在一年一度的“3·15晚会”上,央视对此特别发布预警:橙色饮料中放入“纸巾”,搅拌后饮料颜色变浅,不是因为色素超标,而是由于使用的“纸巾”是吸附力超强的色母片!消费者这才恍然大悟。


当天的研讨会上,天猫法务代表王琼飞分享道:“最近大家刷朋友圈,可能会看到这样的内容——‘娃哈哈,可口可乐,qq星什么的东西不能喝了,有肉毒杆菌!’‘喝饮料会导致白血病’‘可乐杀精,可乐致癌’。包括之前网上传言的‘果粒橙使用禁用农药’,这些都是谣言,很多权威媒体对此已经辟谣。


对此,某饮料行业巨头发出倡议,打击谣言必须提高违法成本,强化社交媒体平台的企业责任,同时组建辟谣联盟,建立监测、举报、举证、辟谣、查处的机制,才能让谣言无所遁形。

食品生鲜行业成为谣言重灾区

事实上,网络谣言对品牌的影响肇始于10年前。


在天猫从事生鲜产品销售的佳沃鑫荣懋华北区电商事业部代表经常清回忆,早在2008年,网上就传言“柑橘生蛆”,造成四川等地果农的巨大损失。近来“樱桃核仁含氰化物”、“西瓜注射红药水”等谣言也层出不穷。


在经常清看来,针对生鲜水果的谣言,有些看似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但对影响做了无限制的扩大。但即使被证明是谣言,消费者也宁可信其有,针对食品、生鲜的谣言伤害打击的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产业。


“我们受益于新媒体带来的品牌红利,但新媒体的谣言却是双刃剑的另一面”。通过天猫国际进入中国的韩国美妆品牌AHC中国区CEO Tanya QI表示,去年“双11”该品牌已获得面膜品类冠军,但可能由于官方旗舰店的蓬勃发展,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于是便有人通过自媒体、微信、微博等途径迅速扩散了一条“官方旗舰店未经品牌授权”的谣言,导致销售额锐减四成。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期一项针对天猫淘宝商家的问卷调查显示:近三成受谣言伤害的天猫商家,集中在食品生鲜、美妆母婴等行业;有64%的商家都曾遭受过谣言;而谣言对其品牌或店铺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从几百元到上千万元不等。


该项调查还显示,在应对谣言攻击时,近半数商家会选择“不作回应,怕越描越黑,让谣言风波随时间平息”;另外,虽然也有不少商家会诉诸法律途径,但“举证维权难度大”。即使诉讼,品牌损失千万,造谣者的赔偿额则通常不超过10万元。


相比之下,品牌成功维权的案例更是堪称屈指可数。2016年12月6日,微信公众号“东京新青年”因发布《POLA天猫旗舰店竟不是POLA开的!》一文而被天猫起诉索赔千万,要求停止侵权。经过漫长的法律流程和交涉,直到2017年3月13日,该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才正式道歉。


从被造谣到谣言澄清,前后历时长达98天。经手此案的原告律师感叹:“帮助品牌辟谣比证明‘我妈是我妈’还难。” 

娃哈哈可口可乐都是谣言受害者

曾协助多个天猫品牌旗舰店维权的阿里巴巴法务王琼飞指出,“周期长、认定难、赔偿低、执行难”已成为众多品牌和行业面临的共同困境。

王琼飞的这一说法,不仅是企业界的感受,也得到了学界研究的佐证。


研讨会上,据清华大学名誉权研究课题组代表介绍,从去年12月至今,课题组收集了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所有案件,地域范围覆盖全国,总共有389件,其中有25%的案件涉及到侵犯营利性企业名誉。


对于企业名誉权来说,比较特殊的一类是消费者的评论。这位代表透露,“在我们的数据中,有16起是这类起诉消费者评论侵权的案件,其中有12起案件,法院认定结果是不构成侵权。”


同时,在责任承担方面,课题组研究发现,对于侵权责任方来说,目前诉前禁令的运用也非常少。“就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只有一件诉前禁令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针对网易考拉海购进行的诉前禁令的使用。”


除此之外,赔偿金额低,也是目前新媒体环境下名誉侵权案件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莉透露,目前法院对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基本上是根据侵害手段、具体方式、侵害后果等情况进行大致判断,酌情确定赔偿额,且赔偿额度明显过度。


白小莉介绍,“我们调研了北京市2010年至2016年企业商誉侵权纠纷,赔偿额基本上也就是5万元、10万元,但这些案件中,原告的损失却远远不只这个金额。还有一些企业,在上市或者其他商务动作的关键时刻,遭遇一些贬损或有一定倾向性的言论,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损失惨重。” 


“但针对该事实,关联性的证明难度非常大,即侵权言论到底多大程度上造成了这样的后果,对于司法来讲是比较有难度的,而司法目前也是比较保守的状态,没有相应的举措或突破。”她说。



专家建议:对恶意侵权人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辉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法院在判定企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多偏向于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从而在大多数诉讼中,被侵权企业得到的实际赔偿额与其遭受的损失往往难以匹配甚至相距甚远。


  “从法所追求与守护的公平、自由之精神维度而言,我们既应尊重媒体的言论自由,亦应对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名誉、商誉进行必要的保护,彰显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的品格。”他说。


  姚辉指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可归咎于新媒体行业内部规范的尚未形成,但亦从侧面反映了法律在该问题上的滞后与缺位。“我们有理由期待技术上更周延、操作性更强,理念上更为凸显保护社会利益的司法解释的颁行。”


  具体而言,姚辉建议:于实体法层面,在认定自媒体侵权构成要件时,对诸如新型的歪曲事实、“标题党”、恶意评论等情形,理应以列举式或通过兜底条款的形式纳入侵权情形;对于侵权人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且造成企业难以挽回的损失之案件,可对恶意侵权人苛以惩罚性赔偿,以达至填补被侵权企业之损失、惩罚恶意侵权媒体、预防此类恶性媒体侵权事件再次发生之效;于程序法层面,宜适度降低受害企业的证明责任,在证明名誉权受损时无需采用实质损害的证明标准,而是有限度地承认受害企业只需证明有损害之虞,即可认定侵权构成,同时辅之以诉讼禁令的方式,以期更为及时有效地使得被侵权或者极有可能被侵权的企业减少甚至免于遭受损失。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惠翔,曾从事法官职业长达16年,经办过的民商事案件超过2000件。在他看来,新媒体侵权有三个特点:一是成本低廉,二是传播速度快,三是热点转移快。


  惠翔建议,应从立法、司法上推动理念和制度的更新,比如探索名誉侵权领域的“诉前禁令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包括商誉损失赔偿)制度,并在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层面推动指导性案例、示范性案例的公布,引导基层法官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


  除司法理念外,惠翔呼吁,企业自身也要加大维权的意识和力度,要敢于向侵权新媒体宣战,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另外,企业自身要自律,不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从经济上斩断新媒体侵权背后的“黑灰产业链”。





(编辑 唐晓芳 褚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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