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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前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面临千万索赔|江湖套路深,不能坏规矩

2017-04-13 融媒体中心 法制日报


近日,有媒体从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获悉,因涉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搜狐视频版权影视中心前总经理马筱楠(马可)已被搜狐提起仲裁申请,索赔金额达千万级。


搜狐集团CEO张朝阳正式回应此事,称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并呼吁行业和从业者应该尊重规则。


搜狐此前对于高管跳槽、创业都是默许甚至支持,此次是首次对离职高管提起法律仲裁。



起因

据悉,1个多月前,马可从搜狐视频离职。马可与搜狐签了《不竞争协议》,协议约定,未经搜狐事先书面同意,马可不论因何种原因从搜狐离职,离职后搜狐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期限内,都不得到搜狐的竞争性单位就职。


搜狐在3月24日依照约定向马可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4475元,而马可在明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仍与竞争对手优酷(或其关联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缘由

作为搜狐视频的老员工,马可先后负责“版权采购业务”和“自制剧业务”两块核心业务,搜狐视频绝大部分广告收益来自于此。


视频是搜狐集团2017年要打好的四张牌之一,国产头部剧版权动辄数亿元,被誉为最烧钱的“黑洞”。


面对残酷的竞争,搜狐要寻找一个既不烧钱又能有突破效果的新模式并不容易。


业内人士分析,马可任职搜狐视频期间,在版权领域上下游所获得的影响力,很有可能会在其加入竞争对手之后,给搜狐视频版权合作和商业机会方面,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这其中或许会涉及不少商业机密。


因此,搜狐才会提起仲裁申请。



法律问题

神秘的“竞业协议”


早先的时候,竞业限制是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有效手段之一,能够维护市场有序的运行。现在各国法律引入竞业协议机制,来保障相关企业竞争力,也保障离职高管权益。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亮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单位的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约定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该约定又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原用人单位也按照该约定履行了支付经济补偿款的情况下,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又前往与原单位存在竞业关系的单位任职,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依法依约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


搜狐索赔是否合理?


陈亮表示,我国劳动法并未规定何种金额的约定属于合理范围,但参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违约一方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合理调整。



竞业限制落地难

 行业腐败案频发


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虽有法可依,但业内人却并未能彻底执行,围绕竞业协议相关的司法和诉讼程序很多时候不了了之。


比如,腾讯曾经起诉15名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这些员工导致了腾讯所投入巨资的一些研发项目搁浅、商业机密流失,但最终没看到下文。


因此,当合理的路径走不通时,某些互联网公司往往采取了更决绝的方式,祭出杀招——调查职业犯罪问题:


2014年

腾讯原高管刘春宁违反《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加入阿里巴巴,随后刘春宁涉及腾讯群体性腐败事件被举报拘捕。


2015年

刚从优酷离职的前副总裁卢梵溪,日前被警方带走进行调查。合一集团(优酷土豆)在一封内部信中表示,前员工卢梵溪在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


2016年

华谊兄弟出品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冯小刚与王思聪就万达院线对该影片的排片率问题在微博互撕,王思聪在微博中提到“华谊挖我们有竞业协议在身的高管”。


今年2月16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案件直击公告称,因认为7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责任加入滴滴,高德提起8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2017年

1月18日上午,一则华为通报6名中高层领导因泄密被批捕的消息传开,新闻中还提到说,这6人在2015年离职创业,失败后就相继加入了乐视、酷派。


来源:综合搜狐网财经频道、新浪网



(编辑 韩玉婷  张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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