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贬低中国人来推广营销号,小心判刑——扒皮国人端着脸盆去星巴克喝免费咖啡…
这两天,
有一组图片
在微博和朋友圈刷屏了。
和这组图片一起走红的
是一段文字描述:
“22日上午,
星巴克为世界地球日
搞了一个促销。
据说全国门店自带杯子
可以免费喝咖啡,
于是……”
还有拿大桶的
“有图有真相!”
再由微博营销号们
带节奏转一波……
一些网友看后,
脸立马就挂不住了:
“丢人,简直太丢人了!”
开始上纲上线:
愈演愈烈:
“这种营销不适合……”
“对对对,因为有人有爱占便宜的特性。”
“为了占便宜脸也不要了。”
最后,
还有人喊出了那句熟悉的
——“国人的劣根性”!
可是,
打住!
事实的真相
真的如此吗?
虽然面子很重要,
可脑子更重要啊!
让我们来重读一下
星巴克的“邀请函”。
划重点:
回馈一杯免费中杯咖啡。
换句话说,
不管你带什么容器,
星巴克都只给一个中杯的量。
所以,
那些令有些人脸红羞愧的图
并不出自这次活动。
这组图是一个叫“魔都亮点”的公众号
于4月17日做的测评。
他们那天带着
茶壶、醋瓶子、脸盆、中药煎锅……
以及你在上图看见的容器去星巴克,
看会不会真的有
自带容器减3元的活动。
最后,
那一脸盆咖啡花掉了327元……
这篇文章的阅读量只有7000+,
万万没想到,
后来却变成段子手的素材。
编个段子笑一笑也就算了,
可偏偏就有人
要上升到中国人的劣根性,
又偏偏还有那么多人信了……
所以,
谣言止于智者!
利用贬低国人来推广营销号,有意思吗???
小编在这里想给某些营销号们普个法、提个醒:这样做,不仅没意思,还可能会违法!网络传播谣言,小心警察蜀黍请你们去喝茶哦!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第二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看见没?营销号们,可长点心吧!
话说回来,
小伙伴们也可以脑洞大开一下:
如果活动规则允许,
带大脸盆去算是丢脸吗?
大家怎么看?
来源:综合新华社 观察者网等
(编辑 韩玉婷 见习编辑 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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