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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里没有告诉你的事:“撕小三”,要紧的是姿态

2017-07-23 操可 法制日报



  我最崇拜的人,是我自己。只有我才会帮自己度过一山又一山,克服一次又一次难关。


  ——亦舒《我的前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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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前半生》看了吗?没看还想撩妹纸?


  最近,从青春期的小姑娘到更年期的大妈,都坐在电视机前点头如捣蒜。是的,她们都在看《我的前半生》。


  《我的前半生》改编自亦舒师太的同名小说。原著讲述了一个十三年如一日不谙世事的全职家庭主妇,遭遇丈夫出轨,所以不得不接受锻炼,自我成长的故事。


  亦舒提倡的是女人“做人最要紧的是姿态好看”,是不需任何拐杖也能在这个世间生存。而电视剧版却看似教导广大在爱情中缺乏安全感的女性们做自己命运的主人,实则与原著中女性自信独立、自力更生的生存观相去甚远。


  在整个“撕小三”的过程里,马伊琍饰演的罗子君不是自己一个人在战斗,而是全体配角都在代替她战斗。


  第一个去“撕”的是罗妈。文明人有文明人解决事情的办法,大妈们的绝招是洪亮的嗓门和粗鲁的用词。罗妈怒气冲冲向前台说要找男主的“姘头”,在众人面前让小三难堪,打垮小三的精神。


  然后是女主的闺蜜。女强人有手腕,一封匿名举报信,截断了小三的经济来源。


  最后女主闺蜜的男朋友是更是厉害,像个“机器猫”一样,满足女主所有的需要。女主要儿子的抚养权,他就给女主介绍律师;女主钱不够用,他就帮女主找工作;女主缺男人,他还能跟女主谈恋爱。


  编剧告诉我们:做女人,只需一哭二闹三吞安眠药。女主天生就是靠男人享福的命。这个靠不住了,就换另一个靠,还比之前那个更有钱。


  继续跟这部变了味儿的“女性励志范本”学习如何解决婚姻危机?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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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事实说》基于7万名网友的回收数据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份《2016中国人出轨态度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有过半数男性偶尔有出轨想法,其中有六成人没能抵挡住诱惑。


  一夫一妻制度下,让男人出轨的情况显得如此普遍。但其实如何“夺宠”从古代封建社会就是女人们的课题。


  《聊斋志异》里有个美女叫恒娘,她不是“狐狸精”,是真的狐狸成精。她有一个和自己一样姿色颇佳的闺蜜,朱氏。然而朱氏自从她老公洪大业将相貌平平的婢女宝带纳为小妾,就失宠了,每天郁郁寡欢,于是就向恒娘请教御夫术。


  恒娘说:“男人都是喜新厌旧的动物。谈恋爱要像放风筝,你这样整天唠唠叨叨只会让他更烦你。山珍海味吃多了也是会腻的,更何况那种没滋没味的野菜羹呢。”


  听人劝,吃饱饭。朱氏回家后,不仅给宝带很多小恩小惠,还让她与老公天天黏在一起。就算洪大业偶尔过意不去,回去找她,她也坚决不让他过夜。没过多久,街坊四邻人人称颂她贤良淑德。


  过了一月,朱氏向恒娘报告近况,恒娘又给了她第二计。恒娘说:“你这次回家之后,不要化妆,要素颜。穿得越素净越好,还要多做家务。”


  朱氏按计划行事,脱掉名牌,换上地摊货,每天纺纱织布,俯首甘为孺子牛。老公洪大业看见她这副模样,不仅没有嫌弃她,反而心生怜悯,让宝带去帮她干活。而朱氏执意不肯,总是借故支开宝带,自己独自干活。


  一个月过后,恒娘觉得朱氏真是孺子可教,十分欣慰地说:“后天是三月三,咱们去踏青。你穿好看点来,我给你画一个天仙妆。”


  于是,朱氏起了个大早,选了一条最贵的裙子穿上,然后偷偷来到恒娘家。恒娘铺开一桌化妆品、头饰、卷发棒……一番打扮之后,朱氏宛若神仙姐姐。


  恒娘叮嘱说:“小别胜新婚。你忽然换了一个人似的出现在你老公面前,就好像是穷人突然有肉吃有酒喝。但别高兴的太早,你老公来敲门,要装作听不见。敲三次,你才能让他进来,但只跟他盖棉被纯聊天。”


  洪大业见到老婆美若天仙,笑逐颜开,果然不一会儿就去敲门,朱氏却装睡不理他。第二天也是如此。到了第三天,洪大业不干了,太阳还没下山就赖在朱氏房中不走。于是朱氏就跟他聊了一会儿天,而洪大业早已蠢蠢欲动……(此处省略一万字)


  不过,朱氏谨遵恒娘师训,只允许老公每隔三天到房中一次。


  半个月后,朱氏去见恒娘。恒娘频频点头,恭喜朱氏保住了大老婆的地位。恒娘是个完美主义者,她觉得朱氏虽然颜值不低,但不够娇媚。于是,恒娘指点朱氏暗送秋波,笑不露齿,对着镜子练了十几遍,朱氏才算出师。


  此时朱氏笑靥动人,洪大业是心花怒放,唯恐被朱氏拒绝。相比之下,宝带毫无风韵而言,让洪大业心生厌恶。这下宝带怒了,四处与人抱怨洪大业无情无义,结果挨了一顿家暴。


  多亏恒娘教得好,朱氏“撕小三”简单得就像去了趟美容院,不仅姿态优雅,人还俊俏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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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江春水一江涛,一山更比一山高。


  比恒娘段位更高的莫过于《红楼梦》中的蛇蝎美人王熙凤。当今女性,若有她三分的果决与智慧,这辈子只有甩别人的份儿。


  在这场女人间的战争中,我们且来看看王熙凤是如何做到赢了面子又赢了里子的。


步骤一:冷静,冲动是魔鬼


  王熙凤这暴脾气得知贾琏金屋藏娇,怎么可能不生气?然而她却在贾琏面前完全不动声色。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她悄悄把贾琏的心腹小厮叫来,了解清楚情况,等到贾琏到平安州出差,立即找到尤二姐的门上,直捣黄龙。

 

步骤二:敌人总是佯装成同伴的样子


  见到尤二姐,王熙凤就开始演了。一开口就责备自己只生了个女儿,说尤二姐比自己强,肯定能生个儿子。她还让尤二姐搬过来,二人同吃同住,情同姐妹。当真是说的比唱的好听,尤二姐再有戒心,也被王熙凤这般推心置腹的表白融化了,怎知这个戏精一心算盘“瓮中捉鳖”。

  

步骤三:大树底下好乘凉


  王熙凤亲自把尤二姐接到大观园,让贾母以为她懂事周全,为了让贾琏有儿子,主动给贾琏纳妾。私下里,却紧锣密鼓地布置收拾二姐。她先是花钱打通官府,让尤二姐的未婚夫状告奸夫淫妇,把事闹大。又在长辈面前制造舆论,说尤二姐私生活混乱,让她不得人心,成了俎上鱼肉。

  

步骤四:苦其心志,饿其体肤


  王熙凤安排了一个坏保姆给尤二姐。她既不给尤二姐取头油,“连饭也怕端来给他吃了”,还不断讥讽羞辱尤二姐,让她在精神上备受折磨。

  

步骤五:敌人的敌人是朋友


  本来贾赦把秋桐赏给贾琏,是在大老婆王熙凤的伤口上又洒了把盐。凤姐虽然眼里容不得这个“小四”,但却可暂为己用,让“小四”牵制“小三”,借刀杀人。尤二姐的胎儿被庸医打下,最终不堪忍受秋桐的恶言恶语,吞金自杀。

  

步骤五: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尤二姐死了,满心欢喜的王熙凤却假意哭道:“狠心的妹妹!你怎么丢下我去了?辜负了我的心!”一场哭丧的戏演得入木三分,可是刚一转身,当贾琏要钱为尤二姐准备葬礼时,她却说没有银子。贾琏再去翻看尤二姐的箱笼,发现早已被凤姐顺手牵羊,洗劫一空。


  王熙凤“撕小三”心狠手辣,短短数月就将其置于死地。整个过程却又丝丝入扣,滴水不漏,于情于理,都没人能说她一个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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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王熙凤那样的女人深知一个道理,就是忍让换不不来友善。最好的友善不是“求求你不要打我”,而是“你敢打我试试”。


  婚姻和人生一样,都是靠自己成全。


  如果你物质和安全感都不能自给自足,只会摇尾乞怜,哭天抢地,就别怪对方抛弃你,或是爱上别人。


  不过,如果万一遇到的小三不是宝带或是尤二,而是像凌玲那样人美、心狠、戏又足的高段位小三怎么办?


  没关系!幸好你生在了新时代。


  如果总是学不会再聪明一点,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吧!


  你以为接下来我想讲的是婚姻家庭法么?并没有,嘿嘿嘿~~~


  其实今天普法的主角是——民法上的公序良原则。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正题来了!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因此,探讨这一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民事审判中的判断主体

  

  在美国,违反公共政策是一个由法院主动提出的问题,而不是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在具体的案件中,就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当事人、律师、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媒体等固然可以发表各自的意见,但判断公序良俗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这就避免了使自己沦为执行当事人的不法意图的工具。既然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是在司法过程中才会出现的问题,且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判断什么是公序良俗的权力,只能归属于法院,也即只有法院才是判断公序良俗的主体。


在民事审判中如何判断


  法官在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是否违反善良风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否违法:二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三是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违法;四是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


  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客体本身具有违法性和反社会性,则法律行为为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内容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具有违法性或反社会性,法律行为即为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如不结婚之约定、负担杀人等犯罪行为义务之约定、私通之约定、赌博行为等。即使目的或动机善良,不具有违法性,但法律行为内容违法或具有反社会性,法律行为即无效。一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因与金钱相结合,而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还有一种是,法律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但条件的违法性或反社会性,可能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只要,于条件成就时,履行该法律行为有助于增长反社会行为的危险,条件的违法性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最后,动机或目的具有违法性或反社会性,致使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说来,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内在起因。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的某种结果。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一般并不去考察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但当动机或目的与法律行为相结合,有助长反社会行为实现的具体危险时,法律行为也具有了反社会性。当事人的非法目的和动机就会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


在民事审判中判断的时间


  在德国,司法判例大多是根据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存在的实际关系和价值评判,来判断其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这种做法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的优点,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原则上可资赞同。其缺点是没有解决合同成立时符合公序良俗,但在合同存续期间却因环境的变化而导致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国内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赞成德国的做法,认为应以法律行为成立之时作为判断的基准时。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即便其后公序良俗发生改变,该法律行为也不因此而变为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来确定不同的基准时: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就以合同成立时为判断的基准时;如果合同尚未履行,而合同在成立时是有效的,但在此期间内公序良俗发生变化,则债务人得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后一种观点显得比较灵活,既注重维护合同成立时的公序良俗,又适当地照顾到法官进行判断时的公序良俗。


是否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无论是判断公序良俗的内容还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都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其原因在于,公序良俗乃是社会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体现,是独立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因此,在认定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时,不需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相应的公序良俗的存在以及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违反了这种公序良俗。







(编辑 韩玉婷 实习生 王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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