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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娘不见了”起底骗婚的那些“新套路”……

2017-09-20 融媒体中心 法制日报

作者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2016年,朱伟超夫妻因假装兄妹,微信摇一摇寻单身男性骗婚被起诉。 资料图


“骗婚如今并不是一个罕见的现象,特别是在房产等财产变得更为值钱的当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曾代理过涉及婚姻诈骗的案件,目前也已正式成为苏享茂案件的全权代理人。


张起淮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涉及骗婚的各类案件具体情节较为复杂,认定也存在难度,需要深刻认识并逐渐提高警惕。


下面,跟着小编来瞧瞧

骗婚的那些“新套路”

看专家如何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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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新娘不见了”

“婚礼将至,我的新娘却不见了!”今年3月15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侦六大队接到了这样一通“紧急”的报警,报警者周平(化名)称自己的“准媳妇”在婚礼前忽然消失了。


现年32岁的周平也算是大龄青年,家人的百般催婚令他苦不堪言。2016年11月,经网友赵某雄介绍,周平与自称家在天津市蓟州区的女青年张晓然相识。一个月后,还算满意的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经过一段时间交往,结婚心切的周平邀请张晓然及亲属到家中商量婚事。


次日,张晓然就带着叔叔、弟弟和媒人乘车来到周平家。双方家长见面后相谈甚欢,张晓然的叔叔对两个年轻人的交往不仅非常赞同,而且没有提出要楼房的要求,并对周家新盖的平房赞不绝口,房子的“落定”更是让家境一般的周平一家心中踏实了不少。临走时,为了答谢,周平给了张晓然1100元零花钱,还分别给张晓然的叔叔、弟弟和媒人送了200元的红包。


春节后,周平父母便赶紧张罗着定亲。在媒人的撮合下,周平父母借钱凑了3万元,交给了张晓然当定婚礼金,并约定在农历三月初六举办婚礼。接下来的时间,周家人开始了婚礼前的忙碌,发请帖、订喜宴、布置房间,周平还带着张晓然购买了1万余元的黄金首饰。


结婚典礼前夕,张晓然借故回娘家一趟,谁知就此“人间蒸发”,电话关机。周平打车到曾去过的张晓然父亲家寻找,却发现“老丈人”也不见了。从周边居民处得知这是一间出租房后,周平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接警后,公安宝坻分局刑侦六大队民警开展侦查。经查,蓟州区户籍档案里有13位叫张晓然的同龄女性,但都被事主辨认排除。张晓然一家人给房东租赁合同上所留的名字也是假的。


在多条重要线索都被查否后,民警最终找到了家住蓟州区许家台乡的媒人赵某雄。经过审理,赵某雄交代了伙同黄某华、张某海、张某学(女)、李某金分别饰演媒人、叔叔、父亲、张晓然和弟弟,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来骗取礼金。周平曾经见过的“老丈人”竟然是张某学的哥哥张某海扮演的。


4月10日,公安宝坻分局刑侦六大队在河北省玉田县把准备再次作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据了解,这一团伙此前曾以类似手段骗婚6起,案值近10万元。目前,宝坻警方以涉嫌诈骗罪把赵某雄等5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2

骗取礼金后“逃婚”

与周平一样,湖北省罗田县匡河镇村民李某达,也是在请求警方帮忙寻找婚礼前夕去县城买东西“走丢”的妻子后,才得知自己原来身陷一场骗局之中。


2017年年初,李某达经人介绍认识了24岁的武汉新洲籍女子李某,相识不久后两人就谈婚论嫁,李某达还按“岳母”李某英的要求支付了12.8万元的彩礼钱。


然而,李某达不知道的是,就在2015年,李某英同样以“岳母”的身份让湖北省武汉市新洲人孙某支付了10万元的彩礼钱,在婚礼当晚,李某同样找借口逃跑,不知所踪。


经罗田警方调查,李某的父母多年前离异,其母亲李某英带着李某改嫁他人。由于李某英嗜赌如命,欠下了不少赌债,为此便说服女儿利用假结婚“挣钱”。


目前,李某因涉嫌诈骗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李某英在逃,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通过‘包装’自己或隐瞒真实身份,以结婚为诱饵来骗取对方财物就是通常所说的骗婚。”张起淮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我国法律中,其实并没有“骗婚”这一罪名,类似案件目前都是依照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来处置。


对于此类骗婚案件,骗婚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双方没有实质结婚,骗婚者还要承担民法上的财产返还以及损失赔偿责任。


目前像上述这类骗取礼金后就“逃婚”的形式是当前骗婚案件的“主流”,也是司法实践中相对好定罪的类型。张起淮直言,如果双方已是事实结婚,婚内诈骗行为的界定难度会相对较大。


3

婚内诈骗认定难

10年前,张起淮曾代理过一起婚内诈骗案,双方经由婚恋网站相识,男方将自己精心“包装”成精英人士,并编造了自己的父亲是“四川省军区领导”等多个谎言,但实际上,该男子有强奸前科,且与在该婚恋网站中认识的多名女子发生过性关系。


男女双方相识一个月后便结婚了,婚后男方继续利用各种手段骗取女方钱财,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存在欺诈行为,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双方没有实质结婚不同,婚内诈骗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小的定性难题,是因为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一方让另一方“花钱”等行为很难被界定为诈骗。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认定婚内诈骗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婚后夫妻一方继续虚构事实,且这种虚构事实的目的是为了占有对方的财产。”张起淮说。


上述案件中,男方一方面在婚后继续对女方虚构自己的身世,谎称自己从在英国的姑姑那里继承了2000多万英镑的巨额遗产,但受制于中国银行的限制,钱要晚点才能到账;同时提出尽快买房、买车的需求,但在交款时却多次谎称银行卡出了问题,无法支付,最终费用都是由女方交付。


综合自己了解的几起类似案例,张起淮分析指出,婚内诈骗者一般在婚前就开始虚构伪装自己的身世,婚后会变本加厉地继续伪装,在婚后短期内就希望“共同购置”房产或大型商品,但最终出于种种原因自己并没有实际出资,这些都是在为离婚后可以分割相应财产做准备。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咨询部主任张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类不采用逃婚、不回避生孩子、不躲避一起生活等手段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夫妻”另一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行为也叫做非典型性婚内诈骗,他们是将婚姻作为诈骗的一种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除了要确定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间的关联性外,张荆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分清骗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婚前财产也是关键要件。


4

正式结婚的只能依法离婚

实际中,除了以骗取对方财产为目的的骗婚外,也不乏一些通过虚构事实只为达到结婚目的的情况。


这其中,男性多以虚构真实身份,通过租豪车、租豪宅等方式将自己伪装成“高富帅”来引诱条件比自己优越的女性结婚;女性则多以假怀孕等方式来促使男方结婚。


对此,张荆直言,如果骗婚一方并未以侵占对方财产为目的,这类骗婚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则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


由此可见,婚姻欺诈既不属无效婚姻,也不属可撤销婚姻,如果双方已经正式结婚,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有离婚这一种途径。


对此,业内曾有声音认为将存在欺瞒的骗婚视为合法婚姻有悖于常理,应将其视为可撤销婚姻。但张荆认为,这并非立法上的疏忽,而是立法机关在区别胁迫与欺诈的不同性质之后所作的选择。


“欺诈结婚的情形比较复杂,比如,隐瞒生理缺陷、犯罪前科、虚构身世等都属于欺诈,但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有效,哪些无效则不好界定。”张荆指出,我国结婚条件要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胁迫婚姻因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可以撤销。但类似骗婚情况,虽然其中一方可能或多或少存在欺诈行为,但结婚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因此属于有效婚姻。


综合实际案例,存在骗婚现象的婚姻,法院一般会以欺诈结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判决离婚。


但张荆指出,由于虚构身世等行为并不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等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共有财产的过错情形,因此,因婚姻欺诈离婚,存在欺瞒的一方仍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受骗一方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实际中,一些遭遇骗婚的受骗者往往会要求欺诈方返还结婚时的礼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需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遭遇以骗取礼金为目的的‘逃婚’类骗婚,可以要求返还,但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来举证,法院将不会支持返还财产的诉求。”张荆说。


不论遭遇何种类型的骗婚,都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张荆建议单身男女对待结婚应持更谨慎的态度,不盲目轻信对方的自我包装或婚恋中介、熟人的介绍,应多方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


张起淮也提醒,双方交往涉及到钱财物品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如果一方过多关注财产问题,且多次以各种理由提出借款需求,则要提高警惕,有必要时也可通过婚前财产公证等保全自身财产。





来源:法治周末


(编辑 唐晓芳 见习编辑 朱婵婵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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