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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迷”们显示专业的时候到了~这钱到底是还,还是不还……

2017-10-30 融媒体中心 法制日报

事情梗概


近日,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22400元,银行却给了24000元。事后,银行想向秦小姐要回多给的1600元被拒。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而秦女士认为,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应当“离柜概不负责”。


事情被发布到网络后

引起网友的热烈讨论




有人建议应该还回去…



事实告诉我,是自己的别人拿不走迟早是自己的,是别人的就算别人给了你,最后还是别人的。


离柜概不负责,没毛病,提醒功能而已。银行是个很特殊的行业,要求对数字对标点对身份要百分百正确,不能有半点失误。人毕竟是凡人不是神。






有人建议可以还回去…但…



操作方法如下:


请银行方面找秦小姐的父亲领取《现金返还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


请银行方面向秦小姐提供书面描述材料,具体描述事情的经过,并提供证据,加盖单位公章。


录像证据中的对话需要打印出来,并请第三方单位公证录像未经篡改。


附上当时交付24000元的的书证、物证、小票凭证。


请银行方面向秦小姐的母亲预约秦小姐的时间,时间仅限于周一至周五,早9:00-11:30,午13:30-16:00。因为秦小姐中午需要午休,16:00以后秦小姐需要轧账。


请银行方面持此材料,在秦小姐所在的居委会见证下,与秦小姐进行当面交涉,秦小姐可邀请媒体见证。


请银行方面对秦小姐公开道歉,并申明「离柜概不负责」属于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秦小姐将此款项转到银行方面给出的对公账户而非对私账户并保留转账凭证。


请银行方面返回秦小姐到款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也有法律分析型…



本事件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储户多收银行钱的法律定性,多收的钱是否应该退还给银行?关于多收的钱我们在法律上称为“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本案而言,储户应取款22400元,而银行实际给了她24000元,储户多收了银行1600元钱,这1600元钱并不是储户的合法财产,其因此获得了额外的利益;银行多支出的1600元钱是银行自身的财产,其因为多掏遭受了损失;储户获得1600元利益与银行遭受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储户多收1600元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这部分钱并不是储户自己的,也不是利息,因此储户多收这1600元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储户有向银行返还这1600元的义务。


第二,“离柜概不负责”是否是拒绝退还的法律依据?正如我们上面所说,不当得利以获利缺乏法律依据为前提条件,那么“离柜概不负责”是否是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据呢?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利益的依据主要有合同依据或法律规定,而“离柜概不负责”既不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合同约定,它只是银行为避免自身承担责任而单方制定的免责条款,也不是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并没有“离柜概不负责”的法律规定。因此,储户是不得以此为由而主张拒绝退还多收的1600元的。当然,银行制定的“离柜概不负责”条款也不其推卸责任的依据,这类单方制定的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条款法律上称之为“霸王条款”,这类条款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储户有证据证明银行少给储户钱款时,银行仍然是需要向储户补足少给的储蓄款的。





还有切换角度思考型…



我们可以切换个场景:


如果是银行少给了市民1600,然后市民去找银行索取的时候,会是如何一种情形呢?


大体上可以猜得出来:


1,银行拒不承认,并摆出“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来为自己推脱。


2,银行拒不承认,把市民当做是敲诈勒索的人,然后交给警方


3,银行拒不承认,并让市民举证,而银行却不提供证据。


当然,个别情况下,银行可能承认吧(尽管可能性几乎为零),然后呢,你等着很长时间的处理周期吧。





也有银行职员自证清白…



我以前是银行职员。有一次给一个老板少了一千块钱,查到他时他说已经发给农民工了,算了不要了,我直接把钱存到他取款的那张卡上要他一定要补给农民工,挣一千块钱不容易,后来他工程做大了成了我们那里的大客户。不论你们怎么看,我身边的人确实是这样做的。




更多的是讲述自己和银行

那些年不得不说的故事





其实,可以看出来,大多数人都知道依照法律秦女士是应该归还这笔钱的,可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支持秦女士呢?还是因为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潜规则条款,大家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是银行单方面的霸王条款,所以才会群起而攻之...


说了这么多~

你怎么看呢~





来源:综合悟空问答网友回复


(编辑 唐晓芳  张博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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