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口罩引发的“十宗罪”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口罩作为防护必需品,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有数据显示,近一个月,网络上有关“口罩”的信息量超4000万条,足以见得口罩的火爆程度,不过小小的口罩也引出不少乱象。
一些人在口罩中发现“生财之道”,“空手套白狼”、以次充好、坐地起价……殊不知,这些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此外,口罩还牵出其他违法行为,有人在公共场合拒绝戴口罩并殴打执法人员、还有人撕扯他人防护口罩甚至吐口水等等。
小小的口罩反映疫情下的众生相,
如果对它动起歪心思,
会涉嫌哪些犯罪呢?
1、诈骗罪
黄某听说口罩难求,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现货,并在网上发布该消息。陆女士看到后,预付了大额订金并主动提出自己上门取货,到了约定的取货地址后发现空无一人,微信也被黄某拉黑。陆女士报警后,警方侦破了这起案件,发现黄某根本没有口罩可供销售,他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诈骗。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疫情发生后周某、卢某便商议利用倒卖医用口罩赚取差价。二人在明知销售口罩的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6000只口罩,并对购得的口罩打包分装。二人明知是“三无产品”,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周某、卢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期间,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者则可能构成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销售伪劣产品罪
疫情发生后,周某某从他人处以0.9元每只的价格购买了5万只假冒的一次性口罩,并将该批口罩以每只1.8元或2元的价格销售给多地的药房,销售金额达96000元。后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该批口罩不符合其标注的技术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周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销售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这种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在疫情期间,销售用于防护的伪劣产品,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张某明知一小作坊生产的口罩无牌无标却贴上了某知名口罩的商标,仍然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0万元。后经检验该批口罩质量合格,该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若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且质量不合格的假口罩的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商家销售的口罩仅仅是贴标贴牌的,经检验质量是合格的,则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非法经营罪
2015年,谭某某通过注册成立医疗器械公司在网上销售医疗器械和口罩。疫情暴发,防护口罩供不应求。看到“商机”的谭某某,将进货价为人民币50元/盒的口罩提价至600元/盒,进货价为人民币20元/盒的口罩提价至200元/盒。谭某某实际发货、收取货款人民币51619元。该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虚假广告罪
杜某因冒用公司名义私自在微信进行推销,称自己公司有口罩出售,防护效果比N95更加好,总共有50万只,500只起定。后被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经查明,杜某在无事实依据、未审核内容真实性的前提下,虚构自身产品竞争优势,宣称所出售的口罩比N95口罩防护效果更好,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还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妨害公务罪
民警执勤时发现一名女子在公共场合未戴口罩并随地吐痰,随即提示她佩戴口罩。但该女子不听劝阻,推搡辱骂民警,并向民警吐口水,后民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该女子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8、故意伤害罪
疫情防控期间,网传有患者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威胁医务人员,并对医生、护士猛咳甚至吐口水,若该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贪污等犯罪
某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利用自己保管单位仓库钥匙的便利,私自打开仓库,非法占有柜内存放的大量应急防疫专用口罩供个人使用,王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纪律要求,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话还涉嫌构成犯罪。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10、招摇撞骗罪
庞某利用假证件冒充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工作人员前往某药房大厅,看了一下KN95口罩的外包装盒,表示怀疑口罩存在质量问题,要带走进行抽样检测,企图骗取口罩。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当场识破这场骗局,将庞某控制并带往当地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庞某因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处十日拘留,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此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到处行骗,还涉嫌构成招摇撞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你所想到赚“快钱”的歪心思以及贪便宜的小九九其实早被封在法条里了,有些钱来得快,人“进去”得也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战“疫”时期,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更不要心存侥幸,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会严惩不贷!
感谢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安顺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刘欣)
编辑:席锋宇 张博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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