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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螃蟹”“纸月饼”……满天飞的提货卡,可别违法!

刘欣 孙天骄 法治日报 2021-02-22

“中秋未至,礼卡先行。”


秋风渐凉秋意浓,中秋节越来越近,月饼卡、螃蟹卡等各式各样制作精美、流转方便的提货卡又成了热销产品,尤其是螃蟹卡颇受欢迎。这些提货卡买起来方便、送起来更方便,但用起来可能遇到麻烦,有时还会为滋生腐败提供条件。


 

其实,小小的一张提货卡,可不是法外之地。提货卡可以想怎么发就怎么发吗?消费者提到的货名不副实怎么办?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送卡可以吗?今天法报君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这张卡背后的法律问题!

 

1、随便发卡?不行!


小赵的企业一直生产月饼、蛋糕等食品,近几年还承包了大量水塘养殖大闸蟹。去年他听说卖卡更赚钱,便让人印制大量面值上千元不记名的月饼卡、螃蟹卡以及其他商品的提货卡,打折出售后利用预收资金进行投资。好友小钱觉得这事该去相关机关备案,小赵觉得多此一举。

 

那么,小赵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解析:


月饼卡、螃蟹卡本质是商品化的预付卡,发卡是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发行主体、发卡条件等作了要求。


小赵的做法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小赵的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否则会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是预付卡应遵循相应的限额要求,单张记名卡限额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1000元;三是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小赵不能用预收资金进行投资。


2、超越正常礼尚往来?处分!


 

小赵和小孙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一直保持联系,如今小孙已是当地某局干部。中秋节前夕,小赵给小孙送来一箱包装普通的“中秋礼物”,小赵说是自己企业生产的食品,礼轻情意重。小孙回家后打开才发现,所谓的特产是高档的月饼礼盒、螃蟹礼盒以及10张面值为1000元的螃蟹卡、月饼卡等不记名的提货卡。

 

那么,小孙能收下这份“中秋礼物”吗?


解析:


中秋国庆是违规收送礼品的易发时期,螃蟹、月饼这类具有时令性的礼品无疑成为首选。月饼卡、螃蟹卡这些提货卡虽与传统的实物不同,但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可以转送、可以回收换成现金,背后隐藏的问题更加严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组织或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会受到相应的处分。如果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上述这些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情节较重或者严重也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3、提到“假”货?维权!


 

小赵承包的水塘养殖的大闸蟹品质一般,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小赵宣传自己卖的是阳澄湖大闸蟹,并在螃蟹卡上印制了“阳澄湖”和“大闸蟹”的字样。一些消费者网购螃蟹卡提货后发现上当受骗,有人要求小赵的企业“假一赔三”,有人要求小赵的企业“假一赔十”。

 

那么,消费者究竟可以选择哪种维权方式呢?


解析:


小赵的做法并非个例,市面上的阳澄湖大闸蟹许多都是假货,一些商家用各种各样的养殖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欺骗消费者,这种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购买螃蟹卡时商家承诺的是阳澄湖大闸蟹,消费者提货后发现是其他产地的螃蟹,此时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假一赔三”,要求商家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而若商家明知销售的螃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出售,导致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此时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同理,消费者凭其他提货卡提货遇到相似问题,可以参照上述情形进行维权。


4、欺负消费者?无效!



小赵印制的提货卡多买多优惠,无使用限期。去年中秋节前夕,张女士一口气购买了一百张螃蟹卡、月饼卡等提货卡。今年9月份,张女士突然收到企业的短信,称由于经营业务调整,剩余的卡需在今年年底前使用完毕,过期作废,概不退换。此时张女士才发现,螃蟹卡的背后写着“本店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

 

那么,商家是否有“最终解释权”呢?


解析:


“本店保留对此券的最终解释权”,隐含的意思是发生纠纷时以商家的解释为准,一些商家将此当做“挡箭牌”,但这样的做法明显不合法合理,“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应属无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也就是说,若企业因业务调整终止兑换未到期的月饼卡、螃蟹卡,应提供退卡服务。


提货卡受欢迎本身是由于其便于携带、易于馈赠、价格实惠等特点迎合了消费市场的需求,但需要警惕各种提货卡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和廉洁风险。种类繁多的提货卡,无论是发售、使用,亦或是馈赠等,各个环节原则底线不能少,莫让这些卡给节日变了味!

 

感谢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林律师为本文提供专业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刘欣 孙天骄)

编辑:渠洋 张博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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