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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1期【案例分析】杨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保婚协议”能否守住幸福

家事纠纷组 华政法援 2023-07-10

撰稿:家事纠纷组 向琳轶、蔡宇帆、胡奕然

排版:新媒体中心 高妍

审核:新媒体中心 高妍



   “保婚”协议是否能守住幸福   

“保婚”协议是否能守住幸福?可保财产但不限离婚自由。


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实践中一直存在疑问。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一则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对这类“保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作出认定,值得借鉴。


案件介绍  

2010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前,刘某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杨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诉讼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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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首先,从近年来案件总体数量上看,目前可查得的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自2012年开始出现,于2016年达到高峰。其次,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出现在江苏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占比18.60%、13.95%、9.30%。江苏省的案件量是最多的,达到8件。再次,从案由分布上看,当前涉及夫妻忠诚协议最主要的案由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有34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合同、物权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最后,从标的额上看,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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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结果

从裁判的结果上看,检索到的案件中,一审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有17件,占比为60.71%;全部驳回的有8件,占比为28.57%;其他的有2件,占比为7.14%;二审维持原判的有7件,占比为53.85%;改判的有5件,占比为38.46%;其他的有1件,占比为7.69%。

综合以上检索情况来看,夫妻忠诚协议,多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出现,要求一方承担责任的金额大部分不高于50万元,且法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究其原因,还应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表述相关。比如对于协议中直接约定一旦违背义务就积极或消极地引发人身关系变动的(如协议中约定,一旦发生“婚外情”“一夜情“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则自动离婚,或做出身体伤害的惩罚或剥夺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情形的)一般均认定为无效;对于协议中财产分割表述为“净身出户”等表述的,亦因约定不明而不被法院采纳。(——张洁《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与运用》


概念界定  

上述案例是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讨论了关于在实践中争执不下的“保婚协议”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由此,关于这类“保婚协议”在实践中的定性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保婚协议一般出现在婚姻生活中,为保证婚姻恩爱忠诚,夫妻双方进行协议约定,根据协议内容,如果某一方违反,则不得提出离婚,同时或将承受保婚协议中财产约定无效的后果,通常情况下,该财产约定往往对一方有利。因此,该协议具有双重属性,其一为人身关系协议,指对于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其二为财产关系,指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案例分析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首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民法典中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采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基于上面对“保婚”协议定性分析,“保婚”协议在本质上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体现。本案中“保婚”协议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其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意思表示这个问题上,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的效力问题

其次,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协议中对于“如果提出离婚,财产约定无效”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也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而上述条款,则明显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也属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定约目的、定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从当事人约定之初的目的来看,当事人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达到保住婚姻的目的,虽然这属于当事人自己的希望,但是通过书面的形式形成了协议,在内容上就具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意图。


所以”保婚”协议的内容本质上是与我国的婚姻制度的根本要求相悖的,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判定为无效。

认定无效的部分是否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基于上述分析,“保婚”协议属无效合同,但是合同无效,并不是指合同的每一条、每一项都是无效的。


实际上,合同无效通常是由合同部分内容无效造成的。如果无效的部分影响了整个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应被认为全部无效。那怎么认定无效的部分有没有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呢?一般来说,在这个认定问题上有学术观点与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在部分无效时,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可有效。


这意味着,只有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效力可分且互相不影响的情况下,部分无效才不会导致其他无效。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结合本案中,如若除去“谁离婚谁净身出户”的这一无效条款,合同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仍然是有效的。又根据《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保婚”协议既为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对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完全保护,而是对于夫妻恩爱、婚姻和睦的期待,因此若使得“保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单独生效并不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


学术观点认为: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国家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或者合同的性质或所追求的目的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则该合同应确认为全部无效。相反,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缔结该合同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只是合同的其他条款有违反情况的,应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


结合具体案情,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保婚”协议应属于上述论述中的第二种情况。(学术观点摘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汪良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综上,在“保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属于合同有效的条款,“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这样的条款应属合同中无效的条款。


  总结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的约定,同样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

结婚本来就是基于双方的合意,离婚也同样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愿,虽然这样的“保婚”协议体现了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的期待,但是婚姻的维系不应该用这样的方式进行,幸福更不应当是加上条条框框限制内的幸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进行选择,但是不应当限制他人作出选择的自由。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做出约定是合情合法的,但是出现此案这样的情况是不予支持的。



本文由法援同学自己撰写,

不足之处,望各位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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