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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借款人不还款 担保人要还款这点要清楚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宝聚嘉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聚嘉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郑州银行向宝聚嘉公司贷款80万元,借期一年。合同同时约定,张某、董某恒等七名被申请执行人自愿为宝聚嘉公司因合同项下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贷款合同担保人一栏中签名。贷款发生后,宝聚嘉公司向郑州银行偿还本金45万余元,截止2014年12月,尚欠本金34万余元,一直未还。2016年9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郑仲裁字第0157号裁决书,裁决宝聚嘉公司向郑州银行支付所欠本金及利息,同时裁决张某、董某恒等七人对宝聚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裁决书生效后,郑州银行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借款人不还款 担保人要还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请大家在各种场合签字时要慎重考虑,三思而行,否则一不小心成了“老赖”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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