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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 | 年后“跳槽”别任性 法律小知识

2017-02-09 豫法阳光

跳槽季

新年过后,很多职场人士又开始思考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继续留守,还是果断跳槽。本期为您一一解析其中的法律问题,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一项网络调查显示,有76.7%的受访者想过在春节后“跳槽”。其中,许多人只是基于“忙、茫、盲”而匆匆行事,并不知道“说走就走”的“跳槽”模式,不仅不能使自己“跳得高”和“跑得远”,还可能招来赔偿责任。


一起来看几个案例


不辞而别:非法解除合同

郭琳琳入职到一家公司后,公司曾出资1.5万元让其参加一项专门的技术培训。郭琳琳培训归来,负责的工作担子重、责任大,平时忙得不可开交,甚至常常不得不“白加黑”“5十2”,收入却不能让自己满意。


2014年春节后,郭琳琳考虑再三,终于决定“跳槽”。因担心被公司拒绝,郭琳琳选择了不辞而别。不料,一个月后,郭琳琳却收到法院寄来的公司的起诉状副本,要求其赔偿1.5万元培训费用。


法官说法:

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10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也指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郭琳琳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节后“跳槽”需理性,要冷静,更要依法行事哦!离职请与单位友好协商,至少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



离职职工调休和年休假的处理

春节过后,小李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3天的调休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司答复说:“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没听说调休单还有经济补偿这回事。”公司的这个解释对吗? 

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公司对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职工,理应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职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至于在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按照规定支付150%和300%的加班费,而不能安排补休。


辞职时年休假未用完怎么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法律小知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违反竞业限制: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笑妍是一家公司的高级业务主管。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笑妍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否则,需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


2014年春节期间,见同窗好友一再宣称自己收入如何高、工作如何舒服,李笑妍越发感到自惭形秽。茫然之中,在一家单位担任副总的同学向她伸出了“橄榄枝”。虽明知该单位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但李笑妍还是“跳槽”了。公司随之向其索要5万元违约金。


违反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李笑妍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自然应受到相应的约束。虽然合同约定并没有剥夺其“跳槽”的权利,但李笑妍的“跳槽”除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还应符合与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特别约定。李笑妍所“跳槽”的单位为公司的竞争对手,决定了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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