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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等涉税业务,办理更便捷!
丢失发票、丢失税收票证
还要登报申明作废?
no~no~no~
别花这冤枉钱!
看!
就是这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已明确取消登报要求啦!
想要办税省时省力?
往下看!!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取消发票丢失登报要求,不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现丢失发票办理材料如下: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原件1份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原件1份 (报送条件:当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时报送)
取消丢失税收票证登报要求【原证明名称】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取消税收票证遗失登报要求,丢失税收票证办理资料不再要求提交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丢失税收票证办理所需资料请根据办税指南中的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办理。
丢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证明名称】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材料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根据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实现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部门间信息共享。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有关纳税业务以及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据此,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的,已无补办必要。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海沧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