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减免优惠”知多少
近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正火热地进行中,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界面有一栏“减免税额”,相信大家心里对此都有许多疑问,到底什么情况才需要填报这一栏次呢?
要想知道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清楚的知道
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免征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提示1: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提示2: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提示1: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提示2:救济金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提示1: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提示1: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提示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提示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年度汇算时,年度汇算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年度汇算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当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年度汇算,填入减免税额时,系统将会跳转至“减免事项”(如下图)进行选择。
提示:“减免税额”栏次要填写的是符合税法规定并属于综合所得可以减免的税额。
2.当选择“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时,系统提示需前往“个人信息-可享税收优惠情形”据实添加(如下图)。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无需维护,选择后可直接据实填写减免税额。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项目可在个人信息-可享税收优惠模块进行维护(如下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的规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萌萌
看完这些小知识,相信大家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界面“减免税额”一栏一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大家在汇算过程中可别错报、漏报哦!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翔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