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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 《公司法》修订2021

ListCo ListCo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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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公司法修改在资本制度及股权交易规则方面有诸多突破及完善,在交易层面影响深远。不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无需多讨论,但对于非自然人的机构股东,按照目前表述,只有“法人股东”才可以设立一人公司,而非法人的其他机构是否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一个典型的实务场景是,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此次新公司的修改在此方面并无调整。目前实务中,由于《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于在现行《公司法》项下并不属于“法人”,而是非法人企业,其设立一人公司在工商登记时面临实际障碍,尽管实务中有极个别成功登记的案例,但其法律依据依然是有疑问的。实际上,有限合伙企业在目前的投资经营活动中已经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民事主体。如果在原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项下由于还未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所有合伙均是承担无限责任的,考虑到为避免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再设立一层公司而实现有限责任的法律规避疑虑,禁止合伙企业设立一人公司还尚可理解。但是,在2006年8月修订《合伙企业法》之后,已经明确建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合伙企业本身也允许有限责任类型的主体设立,其通过一人公司进行责任“无限”到“有限”的法律规避已无任何需求基础。合伙企业之所以有设立一人公司的需求,通常是出于特定项目需求的商业考虑而非法律风险规避。另外,既然自然人都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对于同样为民事主体重要类型之一的有限合伙仅仅因其形式上不是“法人”便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确缺乏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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