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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28余万元,六盘水一公职人员被判十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建等方面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 428.2999 万元(其中有 425 万元系索贿),数额特别巨大,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内容。
在最后陈述阶段,杨某某说到:" 在庄严的法庭下,我正接受审判。我深深忏悔,由于放松了学习,心存侥幸,使得三观发生了扭曲,功利占满了内心,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现在悔之晚矣!愧对组织,愧对家人,我认罪伏法,我会在以后的路上积极改造,力争早日回归社会,不让家人为我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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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六枝法院
编辑丨罗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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