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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那些事儿

杜满清 付蓉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2-03-21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在线诉讼规则等,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杜满清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团队近期有多起案件涉及到互联网法院的管辖,为了顺利的在互联网法院进行立案,团队成员迅速投入研究该规定,并对其中12个小问题进行解读,现与大家分享:

Q1

《规定》中的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都包括那些流程?


答:全程在线,包括了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


仅某一个具体诉讼环节在线完成,不能被视为在线审理。实践中可能存在确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Q2

只要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均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答:“互联网+“背景下,中国网民规模巨大,网民的衣、食、住、行都与互联网息息相关,如果只要涉及到互联网的案件就归于互联网法院管辖,那么案件数量将使得互联网法院难以承受。因此《规定》中明确互联网法院是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Q3

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纠纷类型有哪些?


答:


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11.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Q4

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纠纷是否包括P2P借贷纠纷?


答:《规定》将“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作为管辖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纠纷的限定条件。这里的“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特指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并不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贷纠纷。


Q5

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收案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具体标准有二。首先,权属案件方面,限定为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即“网络作品”。而对于首次发表于线下的作品,即使后期又通过互联网传播,但其互联网特性并不突出不能归于“网络作品”。第二,侵权案件方面,要求必须是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纠纷


Q6

互联网行政案件包括哪些?


答:《规定》明确,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中,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这两项日常出现频率很高的活动外,“有关服务”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Q7

互联网法院的协议管辖机制是否能够突破“实际联系地点原则”?


答:《规定》第三条明确:“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因此协议管辖机制还要以“实际联系地点原则”为前提。


Q8

案件在线审理如何验证诉讼参与人身份?是否每个环节都要重新进行身份认证?


答:身份认证是案件在线审理的必备程序。互联网法院必须通过身份认证环节确保“身份、案件、账户”匹配一致。

《规定》第六条明确了认证的方式“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 为了更好地验证身份,杭州互联网法院正研发人脸识别系统,辅助进行身份验证。


另外,身份认证效力上,一般只需一次认证即可。但为了确保诉讼参与人身份的身份准确无误,互联网法院也可以在达成调解、参与庭审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环节,对诉讼参与人再次进行身份验证


Q9

互联网诉讼平台如何在线举证?


答:互联网法院可以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获取相关案件的结构化信息,对于这类产生并存储在网络平台的电子证据,可以从网络平台一键式导入;非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转化为电子证据提交。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上线了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并同时发布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试行)》,明确规定了电子证据平台的严格接入标准。


Q10

互联网法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认定?


答:《规定》第十一条,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规定中明确写道: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在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Q11

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审级如何衔接?


答:实践中,对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审级衔接较为复杂,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Q12

目前我国互联网法院的运行状况如何?


答:目前,我国的互联网法院分布在北京、广州、杭州三地,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已挂牌一年,截至2018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案件12074件、审结10391件;已关联当事人的案件100%在线开庭审理,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38天,相较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用时五分之三和二分之一;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9.1%。互联网审判机制在杭州,已初见成效。相信未来在广州和北京,互联网法院也能大放异彩。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付蓉律师助理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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