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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出生后健康问题谁应该负责?

李垚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2-03-21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案件梗概



据人民网11月26日报道,深圳的科学家贺建奎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经过修改,其修改的是CCR5 基因,而CCR5 基因是HIV 病毒入侵机体细胞的主要辅助受体之一,贺建奎宣称这将使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但当天122位科学家发联合声明,表示强烈谴责“基因编辑婴儿” ;国家卫健委也回应“基因编辑婴儿”,称将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李  垚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带来巨大的争议,主要在于其是否会引发哪些不可控制的风险和疾病,目前尚未可知,由此引发大家对人体健康以及伦理问题的担忧。在大家都在关注“基因编辑婴儿”的始作俑者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规则时,“基因编辑婴儿”既已出生,我们更应该关注这两个生命未来的健康情况,如她们将来因“基因编辑”出现身体健康或其他问题,应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1

基因编辑人类的违法性


在我国,涉及人类胚胎研究以及辅助生殖的技术都是受到严格规定的,像代孕、克隆人都是明令禁止的,而试管婴儿是采用人工受精的方式但在操作和条件上要求严苛。“基因编辑”的技术由来已久,但在人类身上开展实验一直被禁止,究其原因,对人类基因的改变存在尚未知晓的风险:不仅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基因编辑婴儿”的健康造成损害;而且个体基因若干年后历经数代人,也不确定是否会对整个人类产生新的疾病或造成其他风险。


相关规定


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六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四)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五)禁止实施代孕技术;(七)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九)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十四)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十五)禁止克隆人。


02

“基因编辑婴儿”的法律地位


“基因编辑婴儿”一出生,就已经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若其在成长过程中因“基因编辑”而导致的身体损害,可以以自己名义主张民事权利,要求相关侵权人赔偿。但,若出现身体损害时尚未成年,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其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监护人即父母)代为实施。


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03

“基因编辑”导致身体损害的责任人是谁?


根据中国临床实验注册中心网站信息,贺建奎作为“研究负责人”,覃金洲作为“申请注册联系人”,于2018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了“HIV免疫基因CCR5胚胎基因编辑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课题,注册号为ChiCTR1800019378 ,正式科学名称为“基因编辑人类胚胎CCR5基因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 ”,已经获得“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试验主办单位为“南方科技大学”与“深圳和美妇儿医院”,经费来源为“深圳市科技创新自由探索项目”,研究实施地点为“深圳和美妇儿医院”。


根据上述信息,我们得知涉及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和单位可能有(1)贺建奎研究团队(2)南方科技大学(3)深圳和美妇儿医院,因此一旦“基因编辑婴儿”因该项目发生疾病或其他身体损害,本案责任人可能是:


1、贺建奎研究团队


贺建奎研究团队作为本次基因编辑的主要行为人,即使其只是针对尚未妊娠的胚胎进行编辑,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尚有争论,但一般认为其还不是“人”,也不是“财产”,而属于“特殊的物”,但被编辑的胚胎发育成人后,其已经成为人体的构成部分,编辑的胚胎本身存在从而对人体造成影响的,可以认为是贺建奎团队制造了“损害的原因”,这个“损害的原因”虽然离“损害” 发生的时间间隔较久,但只要能证明“损害的原因”与“损害”之间仍具有因果关系,则贺建奎团队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南方科技大学


根据11月28日相关报道,贺建奎称南方科技大学不知道本项目的实施,且南方科技大学已发表声明称贺建奎已于2018年2月停薪留职。但,如有相关证据表明本项目的实施经过南方科技大学的批准,或者贺建奎的研究属于南方科技大学的职务研究,那么南方科技大学也要承担责任。


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深圳和美妇儿医院


根据相关报道,深圳和美妇儿医院称不知情,但根据中国临床实验注册中心网站信息,其是项目实施地点,批准组织也为“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如确有证据表明深圳和美妇儿医院参与了本项目的实施,那么其与贺建奎团队将是共同侵权人,应对“基因编辑婴儿”的身体健康损害承担责任。


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实施机构


如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获得其他相关组织的参与,那么其他参与本项目的相关组织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写在最后


1997年一只名叫“多莉”的克隆羊在英国诞生,引起了全世界的轰动,但很少有人关注“多莉”已于2003年死亡,主要原因是某个染色体在克隆的过程中遭到破坏,所以身体细胞快速衰老。和克隆技术一样,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风险也是未知的。虽然总有人梦想制造出优秀、抗癌、永生的“人类基因”,但他们忽视了人类社会所需要的伦理性。胎儿的性别选择之所以会被禁止,是因为一旦放开就会造成性别比严重不平衡,从而出现很多社会问题,“基因编辑”也一样。任何一项技术的实施,首要考虑的应是人文伦理关怀。但,无论基因如何,我们更应该关注后天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只有创造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开放的就业竞争、均等的医疗体系等优质的社会环境,才能体现人类社会的终极人文价值关怀和发展取向。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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