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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与微博、搜狐“对战”启示录

新媒体律师团队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2-03-21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新媒体律师团队最近代理了两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我们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媒体运营公司,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拥有数百万粉丝,原创文章阅读量大部分过10万。原告发现微博、搜狐平台未经允许转载其在公众号上发表的“原创文章”,对原告造成极大损失,遂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某微博用户/搜狐号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原创文章”转载(抄袭)至微博/搜狐平台。原告发现后,立即对该侵权事实进行了取证,并向微博/搜狐发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提供相关微博用户/搜狐号的身份信息。后,微博/搜狐将相关侵权作品删除,但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微博用户/搜狐号的身份信息。原告遂以微博/搜狐为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要点】

一、微博/搜狐未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定其为文章的内容提供者而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微博(搜狐)均主张其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法院认为:虽然微博(搜狐)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其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如能够上传用户名、注册IP地址、联系方式、信息),但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提供技术也可能提供内容。微博(搜狐)如认为用户是侵权人,应当披露侵权的用户信息。在其拒不提供具体用户主体信息的情况下,认为其没有举证证实其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法院认定微博(搜狐)是涉案侵权文章的内容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微博/搜狐的法律地位,其属于提供技术服务还是属于提供内容。微博/搜狐均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网络技术服务,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只提供技术服务。在实践中,网络运营商既可能是内容的提供者,也可能是技术的提供者,然而微博/搜狐有能力却拒不提供具体的用户信息,也没有举证证明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故认定微博/搜狐属于内容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判赔金额有所突破


在本案诉微博、搜狐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微博(搜狐)侵权所获的利润均无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微博(搜狐)侵权的主管过错程度、侵权的持续时间、微博(搜狐)网站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本案文字作品的篇幅、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微博(搜狐)承担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1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根据我们团队的统计,以往广州地区法院对文字作品侵权的判赔金额平均在3000元左右,最高为6000元,上述两个案件判决金额均有所突破。


【启示】

侵权平台自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避风港规则而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判赔金额过低,这两个新媒体维权的难题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得到很好的解决。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的迅速发展大大促进了作品的传播,但也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形成了冲击。法律应当通过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责任、设立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责任制度等等,平衡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以促进两者的和谐发展。同时,应当构建有利于著作权价值实现的损害赔偿机制,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团队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新媒体法律服务团队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新媒体法律服务团队,由执业超过10年的合伙人许可律师、张冰律师,专职律师李垚律师、梁洁怡律师以及律师助理、行政秘书等10人组成,团队核心律师大多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法学院校,部分成员具有法学研究生学历,均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本团队每年代理的各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超过千件,多年来为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太平洋影音公司、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环球音乐、索尼音乐、英皇音乐等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具有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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