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紫棋”我就是我,还是那个烟火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这两天“邓紫棋”又上热搜啦,吃瓜群众纷纷围观,一时间“艺名”纷争在郭曹除名事件后又再次火了起来。作为一名不追星的法律人,本文尝试在中立客观的角度谈谈自己的几个法律观点,顺便开开脑洞。
陈传捷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事件背景
近日,歌手邓紫棋(本名:邓诗颖)在微博宣布将与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纠纷未平,又有网友发现,“邓紫棋”这个艺名早在几年前就被该公司注册商标。不少人疑惑,解约以后,邓紫棋就不能用“邓紫棋”的名字唱歌了吗?
(背景资料转自“中国新闻网”)
01 | 艺人的“姓名”是什么权利? |
1、姓名权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等权利。可见,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民事权利。
2、姓名权有何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则是姓名权的权能范围。
3、艺名是姓名吗?
本文认为,艺名不是姓名,但也可以是姓名。
1)为什么不是?首先,法律层面,在目前的民法体系中,《民法总则》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将艺名直接作为姓名的概念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所指的姓名也不包括艺名。其次,认知层面,至少我们今天讨论姓名、艺名、笔名时,一般人都会下意识地将姓名与艺名、笔名相区分。抽象点讲,姓名是一个自然人的法定代号,艺名只是这个这个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的非法定代号,两者内涵并不相同。
2)那为什么又可以是呢?虽然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直接将艺名纳入姓名的概念范畴,但在法律保护上,当符合特定条件时,艺名是可以享受“姓名”同等待遇的。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姓名是包括艺名的。而在2018年《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也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笔名、艺名、网名、简称、字号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列入草案讨论范围。
由此可见,由于艺名是艺人姓名在商业领域的延伸,艺名同时具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在法律层面和群众认知层面,艺名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姓名”受到法律上姓名权的保护。无疑“邓紫棋”作为艺名当然属于这种受保护的情形。
02 | 艺名的归属是艺人还是艺人公司? |
1、主体特性。如上所述,既然艺名在特定情形下等同于姓名,那根据《民法总则》,只有“自然人”才能拥有“姓名权”,其他组织、团体、物、虚拟人物都不是享有这个权利的适格主体。
2、人身依附性。艺名依附于艺人本身,具有人格属性,如果将艺名归属与艺人公司或艺人与艺人公司共有,更容易引起社会公众混乱。
3、不能约定归属。理论上认为,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这个是不能用约定来转让或许可的(不要拿发表权来反驳,这个本身定性上就有争议)。因此,如果艺人和艺人公司约定艺人使用艺名的受限条件,相当于剥夺了艺人的部分姓名权,这种约定的效力很有可能得到否定性评价。
03 | 商标权能对抗姓名权吗? |
1、正常情况下,公众人物的姓名是不能被注册成商标的。因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兜底条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根据《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2、特定情况下,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公众人物的姓名是可以注册成商标的,比如“李宁”。所以,假设艺人和艺人公司达成一致协议,由艺人公司将艺名注册为商标,这个将是合法有效的。
3、合法有效的商标不能限制艺人使用艺名。商标的意义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防止消费者混淆。虽然在艺能界我们可以把艺人看成是艺人公司投资包装塑造出来的一个“产品”,但在法律上艺人这个人物形象本身不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一般人听到或看到艺名,不是将其视为“标识”而是将其视为“名称”,所以艺人脱离艺人公司后使用艺名不会造成受众的混淆。反过来看,由于艺名有人身依附性,受众看到艺名可以较稳定地关联到艺人而不是艺人公司(粉丝追的是明星而不是星名),如果艺人公司以商标权为由将商标(艺名)用于其他艺人、商品或服务,导致受众将此误认为是该艺人本身或与其相关的人、物、事,则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04 | 假如有一天,艺人被AI智能取代…… |
当艺人不再是“人”而是“虚拟人物”(比如春晚新人“洛天依”),虚拟艺人的“姓名”将不再受姓名权保护,没有了人格属性的虚拟艺人就是商品,虚拟艺人的名称就是商品名称或商品商标,比如“邓紫棋”只是艺人公司发布的一个虚拟艺人,还有唱红歌的“邓红棋”,唱R&B的“邓蓝棋”,唱古风的“邓青棋”,艺人公司将可能获得商品名称权或者商标权的保护,“邓紫棋”就不是今天所讨论的这个情形了。
但是还有但是,未来肯定会有一天,当虚拟人物拥有了AI智能,或许将与人无异,那时候法律又将如何规范人与智能之间的法律关系?
文章转自:Law捷笔记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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