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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独代/联运合同里都有哪些坑?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大火说游戏 Author 郑鑫焱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不是我说,真的很多坑



郑鑫焱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游戏界里,研发商发行商之间是紧密的共生关系。

就像蛋炒饭里的蛋和饭,少了谁都不行。


发行商,拿着研发方的授权,通过独家代理联合运营的方式把游戏推向市场的一方,是游戏变现的主力军


独代,指由发行方取得独家代理授权,在一定区域和时限内全权负责推广和运营。取得独家代理通常需要先支付一笔保证金(也称版权金),在运营发行过程的收益中抵扣。


联运,指多个发行方同时获得非独家授权,联合推广运营游戏。这是大部分有用户资源的平台商选择的方式。联运中,运营只能可能被拆分成部分。发行商各司其职。



对于专注游戏本身的研发商来说,投入巨大研发成本,经过长周期的酝酿后,最希望的无非是一款新游能够上线吸金时,能找到给力的发行方代理游戏,收益最大化的变现、回本、盆满钵溢。

 

而中小研发商的资金运转压力较大,在面对吹的天花乱坠的发行方前,心火一急贪念一起,往往签起合同就少了几分心眼。

 

当签约后发现踩入了坑,每个月公司资金都在硬亏几十上百万时,才不可置信的看到高昂的解约代价及维权成本。


独代/联运合同的法律本质是什么?

无论是独代和联运,本质上都属于网络服务合同


网络服务是什么?


看不见,摸不着。事先吹的花里胡哨,仿佛投钱坐等就能实现财富自由。比较常见的有线上招商引资、网络推广等。别说普通人群,就连律师这类高素质法律人群也常常被网络服务合同所坑(具体哪些平台大家心照)。

 

实践中,此类合同中往往仅约定乙方会提供某种服务,但绝不量化或承诺服务的结果。这就导致了(乙方)收钱不做事,(甲方)花钱打水漂的情形屡屡发生。最令人气愤的是,当甲方质疑乙方的服务出现问题或乙方违约或要求与乙方解除合同时,乙方一定会说:


“亲!我们已经尽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是否是您本身有问题呢!”



胜诉率为何这么让人心疼?


(2017年~2019年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2116份裁判文书中,全部或部分支持诉讼请求的仅有19.66%

 

通常来说,网络服务的提供商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提供霸王条款,辅以大量推广销售人员、强大的话术培训,走量不走质。而推广人员只负责签约,督促肤浅。一旦客户付款完毕,提起裤子就跑


基本上不存在散客买家能够有“条款修改权”。这也是为何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胜诉率如此低的原因之一。


研发商有没有反击的底气?


游戏市场有些许不同。


研发商与发行商间,有足够的议价空间、谈判筹码。版号限制虽慢慢松绑,但在庞大的游戏市场体量下,且不说版号买卖的法律风险,版号仍属物以稀为贵。但凡新游出山,发行商们无不争先恐后。


因此,无论是独代或是联运的合同,都有修改调整的机会。


可以说,目前市面上签订的独代/联运合同的坑一抓一大把,可修正空间较大。(部分原因在于发行商的门槛较低,实力和规范性参差不齐)


除了知识产权约定、授权约定、保密协定、利润分成、服务提供、违约责任等基本条款的细致审查外,至少有四个大坑需要盘好。


盘点四坑,轻松规避


1. 量化合同解除权


前文已经提到,独代/联运合同属于网络服务合同,服务提供方常以仅约定行为方式、不承诺量化结果的形式提供合同模板。对于违约情形、解约情形等只有蜻蜓点水的泛用试条款,未做任何具体细化。这极有可能导致研发商发现发行商货不对版,现实不如承诺美时,想跑跑不掉,无法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挑出对方明显的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约定及法定解除权形同虚设,一口气只能硬憋。


笔者建议,无论是否有预收保证金(版权费),仍应加入诸如“如连续3/4/5月月流水低于XXXX万元人民币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等君子协定,以防对方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2. 禁止违法条款


对于运营渠道不明或渠道过于庞杂的发行商,研发商务必在合同中增加“禁止违法条款”,以列举+兜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诺在运营过程中禁止出现违法违规的操作手段,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这类条款在海外发行的游戏中更需注意。目前游戏出海因政策轻、监管弱、买量成本低、消费人群心眼少等因素利润空间巨大,部分渠道公司常以“男扮女号”等极端手段快速吸金,涉嫌刑事犯罪。虽深究下去,研发商自然是没有责任的。但如果协议中能够明确,在万一遇到个坑爹的运营商踩雷时,也能快速而有凭有据的隔离风险。

 

3. 下架停运缓冲期限


部分发行商贼精,遇到会细化解除权的主儿,往往就在“下架停运缓冲期限”上动脑筋。


这类条款常表现为“如因吧啦吧吧啦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而游戏服务器内仍有玩家进行充值消费的,乙方有权在停止合作后继续服务该批玩家,以免玩家受到损失。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要知道,手游已经变成快餐产业了。除了每年小几款的现象级爆款手游大作,大部分游戏的生命周期为3至6个月。如果研发商遇到坑,想要及时止损解除合作,如果合同约定了过长的缓冲时间,解除协议无异于废纸一张。


结合行业惯例和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建议将此期限限制在1至2个月时间。


“六个月,黄花菜都凉啦!”

 

4. 争议管辖机关!


本来以为是段子,然而发现段子果然都源于生活。

最近遇到的很可爱的游戏公司就有这样的情况。

研发商在上海,发行商在北京,上架地在香港(海外发行),合同约定管辖在成都。而我,在广州。


(说着,笔者已经做好了旅行攻略)



维权不是易事,两字之差却可能带来诸多的不变,徒增许多成本,真的


总之,签约需谨慎,事前审查机制须建立。


文章转自:大火说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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