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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钟带你了解网络游戏侵权问题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杜满清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网络游戏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GPC)发布的《2019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在2019年的上半年,中国游戏市场保持中高速的蓬勃发展,产业销售额突破1100亿元大关,游戏用户突破6.4亿。2019年1-6月,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140.2亿元,相比2018年 1月-6月增长90.2亿元。中国游戏产业正在走向规模化、全球化,随着电子娱乐的热度逐渐升温,游戏产业链会越来越多元,越来越延展。



一句话概括就是现在搞游戏很火,很潮,很赚钱。但游戏研发不像玩游戏那么轻松惬意,原创不易,想快速捞金的往往选择走山寨抄袭的捷径。只有做不出来的,没有山寨不了的。因此游戏侵权的问题越来越受关注,游戏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将会越来越重要。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介绍分析几种网络游戏侵权类型。



二、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种类及分析


笔者在把手案例网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分类下搜索“网络游戏”,结果得出近五年的相关案件总共为802件,依据侵犯客体的不同,分为游戏名称侵权、游戏内容侵权、改编动漫元素、小说、电影侵权、音乐侵权等诉讼缘由。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一般涉及版权、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有时会一个侵权行为涉及到多个诉由。



(一)游戏名称侵权


在游戏名称侵权案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侵权游戏将已经注册成商标的游戏名称运用到自己的游戏上,一种是将较为出名的游戏产品名字运用到自己游戏产品名字上的搭便车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这两种行为都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权利人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来保护自身权益。


比较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是《热血传奇》维权案,广州海岩网络科技在多家网站推广宣传旗下某款游戏产品时,涉嫌使用盛大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热血传奇”文字、突出使用“传奇”字样。最终法院判定,广州海岩侵犯了盛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广州海岩向盛大致歉并赔偿200万经济损失。



但是在实务中并非文字相似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近似,如果未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用“描述性使用”或“通用名称”抗辩,则不一定构成侵权。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网元圣唐就旗下游戏《古剑奇谭》起诉游戏《古剑奇侠》,但最终败诉。法院认为《古剑奇侠》不构成侵权主要有两个依据:1.“古剑奇谭”与“古剑奇侠”,两者虽一字之差,但拆解来看,“奇谭”与“奇侠”最终意义各不相同,因此法院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2.“古剑奇侠”本身是作为游戏名称使用而不是商标使用,也就是说玩家在看到《古剑奇侠》并不会第一时间联想到其背后的厂商,基于此原因来说“古剑奇侠”最终是为了表明产品的含义或者产品的内容,这种使用是在合理的使用范畴的。



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案例时常可见,每个案子的具体使用情节都千差万别。但在大量的名称侵权案件中,很少被勒令游戏停止运营的判决结果,更多的是以道歉、经济赔偿、更改名称等方式解决。


(二)游戏内容侵权


游戏内容侵权是非常复杂的、多元的一种侵权类型,其包括了抄袭游戏源代码、人物模型、游戏界面、故事背景、游戏规则等一系列不同的侵权行为。游戏内容的抄袭在实务中认定的难度较大,毕竟游戏是一个综合性很高的作品,很多时候抄袭的内容会作出一定的修改。如何认定游戏中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没有一个审判的度量标准,往往需要经过大量的细节对比才能够认定游戏中的美术作品是否侵权,而被告往往以“公有领域素材”“表达有限”来对抗作品的独创性。加之游戏行业中大部分游戏本身就是“蹭热点”的“快餐式”游戏,如果没有及时的诉前禁止令,权利人往往会被慢长的诉讼拖累。


人物名称、模型涉嫌抄袭案:2014 年《我叫MT》诉《超级MT》案



在2014年《我叫MT》与《超级MT》之间的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同时主张了美术作品包括五个人物形象及游戏APP头像的保护、文字作品包括《我叫MT》动漫名称以及五个人物名称的保护。法院最终驳回乐动科技主张《超级MT》中相应人物形象的使用构成对其改编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请。


法院认为“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公众在不知晓原告游戏的情况下,仅根据上述名称是无法知道其所要表达的含义和指称对象的。基于上述名称没能表达较为完整的思想,未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进而无法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最终法院判处《超级MT》不存在侵权行为。从原告角度出发,在网络游戏侵权案例中的举证以及认定是多么困难。对“神似形不一定似”的人物造型、名字等元素的对比分析需要从细节出发,找到独创性所在,而法院不仅仅是从整体外观的相似就认定为侵权,也许是希望保护更多独特的思想,保护更多样的表达。


游戏界面、玩法侵权案:2016年梦幻西游诉神武案


梦幻西游

神武手游


原告公司提出,被告研发和运营的神武端游及神武手游涉嫌选取了与其拥有的《梦幻西游》游戏相同的背景,整体性采用了《梦幻西游》的所有游戏元素(包括游戏中人物角色的种族、主要角色的名称、美术形象、门派的名称、技能属性、装备的属性及与人物的配合度、特殊的游戏活动及游戏商业系统等),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该案已经发回重审,但值得思考的是,梦幻西游中的“龙宫”、“大唐官府”、“魔王寨”等来自西游记中的词语是否具有独创性和指向性?能否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神武》游戏中使用了相同的名著词语不应当被视为是侵犯了《梦幻西游》的著作权。而技能属性、装备属性只要文字描述不同也不应该被视为侵犯著作权,毕竟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标准,保护有独创性的表达,但不保护思想,只要文字表达是独创的,最终效果的相似也只是思想的相同而不是表达的相同,不应当受到保护。


玩法规则侵权案:《花千骨》抄袭《太极熊猫》案


《太极熊猫》是2014年9月份发行的游戏,《花千骨》是2015年发行的游戏。二者都是角色扮演类的手机网游。这起案件存在许多较为罕见的侵权行为,例如原告主张人物属性、游戏数值、套装属性等都涉嫌原封不动地抄袭了《太极熊猫》。本案核心的焦点之一也就是人物、装备的属性等游戏规则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法院认为网络游戏中对于玩法规则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区分游戏作品中相应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当要看这些玩法规则是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可作为表达。本案中,蜗牛公司主张作品比对的范围具体到了游戏界面基本布局、内容和被详尽描述的具体玩法。法院认为,游戏设计师通过游戏连续动态图像中的游戏界面,将单个游戏系统的具体玩法规则或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通过连续游戏操作界面对外叙述表达,使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据此开展交互操作,具有表达性。如前所述,在ARPG类电子游戏中,角色的选择、成长、战斗等玩法设置本身具有叙事性,依托游戏界面呈现的详尽的游戏玩法规则,类似于详细的电影剧情情节,游戏开发过程中通过绘制、设计游戏界面落实游戏规则的表达,与电影创作过程中依据文字剧本绘制分镜头剧本摄制、传达剧情具有一定相似性,法院最终认为具有一定的两种作品有相似性,是对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大的飞跃。


最终法院判处花千骨游戏赔偿3000万元,确定要求赔偿的金额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1.本公司所受的损失,用来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包括自己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下降,收入减少等的损失;2.侵权者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综合考量侵权者的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量、销售利润等因素;3.不低于正常的专利许可费。而在本案中,《花千骨》作为热门IP,自2015年6月手游《花千骨》与电视剧作品同步上线后,据公开资料显示,在上线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该游戏流水就达1亿余元。因此最终判处赔偿3000万元也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与下一个案子“阿拉德之怒侵权案”的5000万元结合,我们可以看出如今网游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整体在调高,司法实践也已充分考虑到游戏行业高研发成本及整体行业的高利润率。 


综合侵权案:腾讯DNF诉阿拉德之怒案


阿拉德之怒爆装备


腾讯DNF爆装备


阿拉德之怒游戏画面


腾讯DNF游戏画面


腾讯公司起诉认为,被告的《阿拉德之怒》无论是游戏的人物形象、人物技能名称、人物技能动画、配乐、装备名称、图标、怪物形象、场景、地图等诸多元素都与《DNF》近似甚至高度相似。该游戏在运营推广期间甚至宣称“史上最接近DNF的游戏”。


最终法院判处《阿拉德之怒》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三)改编动漫元素、小说、电影侵权


近年来手游界兴起一股跨界联名热,什么动漫、小说、电影火爆后都会迅速推出周边手游,这是所谓的“蹭热点”。例如动漫《火影忍者》大结局掀起了一股回忆热,游戏厂商纷纷出品带有“火影忍者”元素的游戏作品。热门动漫、小说、电影“自带流量”,为众多游戏公司所“觊觎”,因此在对动漫、小说、电影的游戏改编上,难免会有磕磕碰碰。比如掀起了轩然大波的“金庸小说改编权侵权案”。完美世界公司早在2011年便取得了《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和《射雕英雄传》等4部作品的游戏改编权。后完美公司发现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卡牌游戏《全民武侠》中大量使用了完美公司享有改编权的小说人物角色、关卡设计、武器道具、剧情设置等。最终北京奇游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其赔偿完美世界公司游经济损失60万元。



火影忍者元素被大量复制


三、总结陈述


上文笔者分别介绍了游戏名称侵权、游戏内容侵权、游戏改编侵权等网络游戏侵权种类以及相关案例。如前文所述,游戏名称侵权涉及到侵犯商标或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但并非文字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游戏内容的侵权是比较复杂的一种侵权类型,对游戏内容侵权的认定需要结合游戏的玩法、规则,与游戏内部设计出的各种元素进行综合分析。游戏改编侵权则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关于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问题,通过多年的实务法院已经认定部分游戏元素(界面、人物模型、音乐、改编等)是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但对于游戏规则还处于相对模糊的保护阶段。当然许多游戏的质感已经可以媲美电影,通过多种多样的视频变化来表现内容,可以归纳为著作权法中“影视作品”的概念,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


随着游戏行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新的司法判例也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游戏公司选择积极诉讼来保护自己游戏产品的知识产权。网络游戏的保护客体是复杂且多样的,相对应的保护方式也是多元的,对它们的侵权认定往往需要抽丝剥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下一篇推文中,我们将会就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如线上的应用商店投诉、线下行政投诉、在法院起诉后申请诉前禁令等问题进行后续交流讨论,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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