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借女儿之名购房,女儿却想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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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于海淀法院网
当初是我借你名购房,你现在要将房子转移登记到我名下
当初是我向你借钱买房的,房子是我的
张先生两夫妻想买房养老,但因为买房时他们是外籍华人,没有买房资格,就想借女儿的名买房,费用全部由张先生两夫妻负担。现在想要求女儿将房产转到自己名下。
可女儿却说,当初是自己想买房,但资金不够才向父母借钱,这套房产本就属于自己的,现在由父母居住是因为自己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那真实的情况是怎么样呢?
法院审理认为,购房款、装修款等费用是由张先生夫妻支付,相关票据也由他们保管,房屋实际也是他们在使用,种种情况表明,双方之间是属于借名购房,并非女儿主张的借款买房,因此最后判决支持张先生夫妻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实现在借名购房这种事并不少见,很多人因为不具备购房资格或者为了躲避某些政策,跟自以为信得过的人商量,借其名义买房,但房产实际归出资人所有,目前对于这种行为的效力认定,实践中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就是有效的。
虽然行为有效,但背后隐藏了巨大的风险:
一、名义登记人否认借名购房
就如上述案例一样,一般借名买房都是找觉得可以信得过的人,所以会碍于情面没有订立合同,只是双方口头协商而已,一旦名义者否认,就会说双方是借款关系或者赠与,房产是归其所有,如果实际出资者没办法证明双方之间真的存在借名购房协议,那就只能眼睁睁将房子拱手相让了,此时最多只能请求对方返还购房款。
二、名义登记人偷偷将房子转卖
房子登记在名义者名下,如果他将房子偷偷卖给第三人,只要第三人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办理了过户,那这套房子就属于第三人所有了,就算实际出资者能举证证明当初双方真的存在借名购房协议,那也无法追回房子的所有权,只能请求名义者赔偿。
所以借名购房背后的风险是极大的,我们最好不要选择这种买房模式,如果真的必须通过借别人名义买房时,则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双方最好签署协议,不要总觉得对方一定信得过,签了协议会破坏感情,往往最后发生纠纷吃亏的是自己。
对于转账记录,购房发票,装修费的支付凭证,物业费的缴费单等,一定要由自己保管。当然,最重要的是在可以办理过户时,尽快办理,以免夜长梦多。
◆文章转自:嘉事有云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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