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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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19年第22期,总第25期)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期北大法宝推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1.行为人虚假诉讼涉案标的额巨大但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关键词】
虚假诉讼;标的额;情节严重;适用缓刑
【裁判规则】
行为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应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在适用缓刑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造成的实际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不能仅以涉案标的额的大小来认定犯罪情节轻重。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庭审中亦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虽然涉案标的额巨大,但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可对行为人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四项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案例索引】
常州金坛利尔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等虚假诉讼案——虚假诉讼罪中缓刑的适用;(2018)苏04刑终408号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3期第31-34页
【法宝引证码】CLI.C.86968501
2.行为人再犯盗窃罪,根据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不构成一般累犯
【关键词】
盗窃;从宽处罚情节;一般累犯
【裁判规则】
行为人趁被害人不备窃走其手机,系一般盗窃行为,且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宽处罚量刑情节。行为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是否构成一般累犯,关键在于再次犯罪是否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法院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等量刑情节综合考量,不能不加区分一律适用一般累犯条款对其从重处罚。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相对不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不构成一般累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索引】
王开元盗窃案——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一般累犯的认定;(2018)沪01刑终2174号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0期
【法宝引证码】CLI.C.83160883
3.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罪名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键词】
故意伤害;认罪认罚;达成和解;从轻处罚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综合考虑认罪认罚阶段、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等因素。行为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互殴,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七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案例索引】
王嘉伟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协向的适用;(2017)京0101刊初705号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法宝引证码】CLI.C.11676463
4.行为人构成代替考试罪的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关键词】
代替考试;犯罪未遂;初犯;从轻处罚
【裁判规则】
行为人进入考场并准备代替他人答题的行为,应认定为已着手实施犯罪,后因被监考人员发现而被迫停止犯罪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的犯罪未遂。行为人系初犯,仅代替一人参加考试,没有形成团伙,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从轻处罚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表现。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索引】
肖郧玉等代替考试案——代替考试罪的犯罪形态和量刑;(2016)京0101刑初988号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1期第38页
【法宝引证码】CLI.C.11267921
5.行为人积极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关键词】
妨害公务;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
【裁判规则】
行为人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该民警受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积极向受伤民警道歉并取得民警及所在单位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且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例索引】
岳嵩妨害公务案——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2017)粤03刑终187号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5期
【法宝引证码】CLI.C.10735173
◆文章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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