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延长假期、广东省政府延迟复工劳动法有关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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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国务院、人社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各级部门共发布了六个主要官方文件通知,分别是: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扩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2020年1月24日);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2020年1月25日);
4、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2020年1月25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2020年1月28日)
根据以上最新文件规定,结合原有相关劳动法规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现将有关企业关心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1、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或其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广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
4、对于确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5、公司能否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6、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不能在前述期间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7、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职工属于正常休假,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其中,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如安排加班,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300%的加班费;其他日期如安排加班,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200%的加班费。
(2)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通知要求省内各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即: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此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要求企业延迟复工的行政命令。其中2月8日、9日本身属于休息日,如不上班,无需支付工资,至于2月3日至2月7日,目前,该工资支付标准尚存争议,具体操作按照人社部门解释为准。
另分析如下:上海市人社部门2020年1月28日意见: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求,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的讲,就是双倍工资。同时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因此,如无进一步通知,本次增加的假期宜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8、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工资应怎样发放?
理论上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广东目前暂未有明确规定。
9、若职工正式复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离,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职工按单位的要求在正式复工前居家自我隔离,其属服从单位的临时性安排,可按如下流程操作:
(1)就隔离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进行协商;
(2)若协商不一致,则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0、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广东省人民政府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延迟复工的7天,能否冲抵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不可以,本次假期的延长及复工的延迟,属于政府因特殊原因而额外增加的假期,企业不得单方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其性质与职工带薪年休假完全不同。
11、2020年多放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104)÷12月=21.75天。上述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进行调整。
12、企业可否要求从武汉或湖北地区回来的员工在家自我隔离?
企业自身无权强制要求,但是若当地政府要求符合条件的员工在家隔离(如广州市要求1月11日后从湖北来穗的人员,自抵穗之日起14日内自我隔离观察),企业应当要求员工不出勤,若员工拒绝自我隔离,企业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等管理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强制隔离。
13、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到武汉等地出差?
在政府有关防控措施未解除前,一般情况下员工可以拒绝到有感染的地方出差,但特殊行业或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除外。如果防控措施解除后员工还拒绝的,则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给予违纪处分。
14、职工拒绝企业关于提前返岗的要求,企业可否对职工作违纪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的3天,属于针对全民的休息日。企业于休息日加班(即:提前返岗),应获得职工的同意,不得强制加班。若职工拒绝,企业不宜对职工作出违纪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服从而不得拒绝加班,否则企业可作违纪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按照广东省通知内容,若公司为普通企业,员工可拒绝上班,公司不能对员工的拒绝行为作出违纪处理。若公司为特殊企业,员工拒绝上班,公司可对员工的拒绝行为作出违纪处理。
15、企业在2月10日后仍然不能复工怎么办?
若职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企业复工后,仍因疫情无法及时返粤复工的,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
16、企业是否可以决定提前复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兴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因此,除特定行业、企业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建议提前复工。
注:目前上海人社要求如果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需进行审核报备手续。广东对于2月9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暂没有报备或审批要求,具体需要进一步关注。
17、企业决定提前复工,有什么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下发的通知文件执行。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疫情的爆发,不仅危及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其实也危及到每一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尤其对中小企业主、创业者来讲,沉重打击,苦不堪言。但是我们坚信,只要共克时艰,共渡难关,一定可以打赢这场仗,迎来春暖花开的春季。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赵倩倩律师“引向律师团队”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以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等为主要专门研究方向,提供包括经济诉讼、企业风控顾问、公司股权、投资融资、新型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权等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服务。
通讯稿:赵倩倩律师团队
排版&编辑: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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