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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实务指南 第二期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金桥券业诉讼团队 Author 徐桐桐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本期摘要

适格原告及起诉材料的确定

适格被告的确定

管辖法院的确定

诉讼时效的确定



 适格原告及起诉材料的确定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修订后为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二.关于证券投资类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第二,依法受理和审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维护证券交易市场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适格原告


现今法院从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立案时不再进行实体审查,故只要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即认为原告适格,从而受理案件。


但要提醒注意的是——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更正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于揭露日/更正日后因继续持有或卖出而遭受损失,才能被法院认定为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进而获得赔偿。



3.非法建设与违规改造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2)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适格被告的确定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2.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常以上市公司、负直接责任的董事长、控股股东为被告。



 管辖法院的确定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司法实践


目前广东省只有四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的案件,分别是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



 诉讼时效的确定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为二年。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其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在没有废止,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与旧法相冲突的,应以新法为准。因此笔者认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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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团队,由执业时间超过16年、长期从事资本市场与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深律师领头,团队成员具有丰富的金融证券、债券、股票期货、基金法律业务等方面的实务经验。


本证券诉讼团队依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良好的法律服务平台,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证券法律诉讼服务。


◆ 文章转自:金桥证券诉讼团队
◆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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