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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法闻



七月开始实施的新法新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5.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6.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7.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

8.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



六月法律新动态总结


1.2020-06-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2020-06-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3.2020-06-0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2020-06-0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


5.2020-06-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并施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6.2020-06-2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


7.2020-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修订)实施


8.2020-06-22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9.2020-06-2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10.2020-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2件)


1.民法典(已通过)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已通过)
3.生物安全法 (4月)
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6月)
5.专利法(修改)(6月)
6.出口管制法(6月)
7.档案法(修改)(6月)
8.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6月)
9.城市维护建设税法(8月)
10.契税法(8月)
1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8月)
12.长江保护法(10月)


2.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9件)


1.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已通过)
2.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通过)
3.动物防疫法(修改)(已提请审议)
4.著作权法(修改)(已提请审议)
5.人民武装警察法(修改)(已提请审议)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改)
8.国旗法(修改)、国徽法(修改)
9.行政处罚法(修改)
10.行政复议法(修改)
11.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
12.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
1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
14.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
15.传染病防治法(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
16.兵役法(修改)
17.安全生产法(修改)
18.刑法修正案(十一)
19.监察官法
20.陆地国界法
21.个人信息保护法
22.数据安全法
23.乡村振兴促进法
24.期货法
25.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6.社会救助法
27.退役军人保障法
28.法律援助法
29.反有组织犯罪法


同时还提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加快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


3.预备审议项目


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监狱法、职业教育法、执业医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铁路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审计法、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制定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湿地环境保护法、电信法、彩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民事强制执行法等,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律修改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6月3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了“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促进双赢多赢共赢”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
(检例第70号)
要旨:

对于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一般立功表现,一般不适用减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罪犯裁定减刑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减刑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予以监督。

基本案情:

罪犯蔡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有罪犯陈某某、丁某某、胡某等11人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上述12名缓刑罪犯,分别在南京市的7个市辖区接受社区矫正。

南京市司法局以蔡某等12名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院以蔡某等12名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分别对上述罪犯裁定减去六个月、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后经调查核实,蔡某等12名缓刑罪犯,虽然均确有悔改表现,但是均无重大立功表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出12份《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审理,但维持减刑的刑事裁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又向该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就上述案件再次进行了审理。南京市司法局作为提请减刑的机关,派员出庭发表意见,其认为可以减刑的依据是——在社区矫正试点期间,为了调动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积极性,江苏省、南京市有关部门先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获得多次表扬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给予减刑。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刑事裁定,同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分别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原再审减刑裁定,对蔡某等12名缓刑罪犯不予减刑,剩余缓刑考验期继续执行。

罪犯康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71号)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应当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把握假释条件。对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建议刑罚执行机关优先适用假释。审查未成年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时,应当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刑罚执行中的表现、家庭帮教能力和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基本案情:

罪犯康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至2018年11月13日。康某因系未成年罪犯,被交付到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018年6月,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办理减刑过程中,认定康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拟对其提请减刑。

派驻检察室根据假释的条件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对康某改造表现进行考量。通过询问罪犯、监管民警及相关人员,查阅计分考核材料,认定康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二是对康某原判犯罪情节进行考量。通过审查案卷材料,查明康某虽系抢劫犯罪,但其犯罪时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较轻,且罚金刑已履行完毕。三是对康某假释后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进行考量。结合司法局出具的“关于对康某适用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走访调取了康某居住地村支书、邻居等人的证言,证实康某犯罪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和劣迹,且上述人员均愿意协助监管帮教康某。四是对康某家庭是否具有监管条件和能力进行考量。通过走访康某原在校班主任,其证实康某在校期间系班干部,学习刻苦,乐于助人,无违反校规校纪情况;康某的父母职业稳定,认识到康某所犯罪行的社会危险性,对康某假释后监管帮教有明确可行的措施和计划。

2018年7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康某裁定假释。

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72号)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时,应当注意发现和查办背后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司法鉴定意见、病情诊断意见的审查,应当注重对其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进行重点审查。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应当加强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联合审查。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罪犯王某某审前未被羁押但被判处实刑,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王某某及其家属以其身体有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随后启动保外就医鉴定工作。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依据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罪犯疾病伤残司法鉴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一年期满后,法院再次启动暂予监外执行鉴定工作,委托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期间,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被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停业整顿,未能及时出具鉴定意见书。随后,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鉴定所出具的罪犯疾病伤残司法鉴定书,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因罪犯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犯罪属于“三类罪犯”、所患疾病为“高血压”,依据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要求该罪犯提供经诊断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证明。罪犯王某某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已经暂予监外执行的两年计入执行刑期。其后,罪犯王某某被交付执行刑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全市两级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检察中发现,罪犯王某某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负责对其进行查体的医生与本案鉴定人不是同一人,卷宗材料无法证实鉴定人是否见过王某某本人;罪犯王某某两次得到暂予监外执行均因其患有“脑梗塞”,但两次司法鉴定中均未做过头部CT检查。张某在任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科科长期间,受罪犯王某某亲友等人请托,在明知罪犯王某某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利用其负责鉴定业务对外进行委托的职务便利,两次指使上述鉴定所负责人赵某为罪犯王某某作出虚假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疾病伤残司法鉴定意见。赵某在明知罪犯王某某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签发了罪犯王某某因患“糖尿病合并脑梗塞”、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司法鉴定书,导致罪犯王某某先后两次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张某收受罪犯王某某亲友给付好处费人民币五万元,赵某收受张某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七千元。同时,检察机关注意到罪犯王某某的亲友为帮助王某某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向张某等人行贿,但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和因素后,检察机关当时决定不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张某犯受贿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赵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二人定罪处罚。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依法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提出罪犯王某某在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贿赂张某、赵某等人谋取了虚假的疾病伤残司法鉴定意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依据虚假鉴定意见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显属不当,建议法院依法纠正对罪犯王某某作出的两次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认定“罪犯王某某贿赂司法鉴定人员,被二次鉴定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人民法院以此为依据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合计二年,上述二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不计入已执行刑期”。后罪犯王某某被收监再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摘选


1.被告人甲波周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波周为自建房屋申请砍伐木材50立方米,但随后又在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谎称已取得砍树指标,请人在崇尔乡列更山上砍伐云杉树木39棵、蓄积为44.87立方米。事毕,被告主动到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


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林木云杉,数量巨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甲波周构成自首,其盗伐林木目的是用于自建房且能认罪认罚,故对其减轻处罚。遂判决甲波周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甲波周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补种云杉树390株。


2.被告人户燕军、李富强等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户燕军、李富强等6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等多处地方实施盗掘行为。其中,在殷都区梅园庄北街盗挖出两个青铜戈,后被李富强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该系列盗掘行为破坏了殷墟遗址的商代文化层,盗掘位置分别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


【法院认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户燕军、李富强等6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审法院判决户燕军、李富强等6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二年不等,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


3.被告人贡嘎平措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贡嘎平措等3人在玉树市仲达乡邦琼寺附近一山沟处用铁丝陷阱非法捕杀三只母马麝,并将尸体埋于现场附近。玉树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群众报案后将三人当场抓获。经鉴定,案涉野生动物马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三只马麝整体价值为90000元。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


3名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因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4.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诉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以下简称志峰养殖厂)是2017年6月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该养殖厂毗邻黄河支流涧河,鱼塘用水系涧河渗入。2018年2月,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化工公司)向涧河上游水域倾倒工业废水,导致位于涧河下游的志峰养殖厂中养鱼塘、钓鱼塘水质均被污染,所饲养鱼苗全部死亡。志峰养殖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联创化工公司赔偿其鱼塘死鱼损失、钓鱼经营损失、养鸡损失并承担修复鱼塘、养鸡环境修复责任及环境修复费用等。


【法院认为】


法院一审认为,联创化工公司向涧河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志峰养殖厂所养殖鱼死亡的事实均可认定,且志峰养殖厂养殖鱼水体位于联创化工公司向涧河排污的下游段,具有一定关联性,而联创化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志峰养殖厂养殖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联创化工公司作为环境污染者,依法应对志峰养殖厂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联创化工公司赔偿志峰养殖厂养鱼塘及钓鱼塘损失89600元及律师费,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4400元。本案裁判明确了受害人在私益诉讼中亦可就与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主张。


5.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5月,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化工公司)擅自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文玲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分别倾倒在南乐县近德固乡潴龙河(流入黄河支流马颊河),以及千口镇柴庄村北、清丰县韩村乡等7处河沟内。该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并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苗和林木枯死。河南省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社会组织起诉、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涉水和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企业将生产出的废酸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个人非法倾倒至黄河流域多处河沟,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不仅包括企业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费用、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主动向社会开放了其拥有的环境保护方面实用新型专利。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持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的同时,着眼环境利益最大化,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19条指导意见。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1.公证、认证或相关证明手续可延期提交。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以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2.涉及域外证据可延长举证期限。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原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为由,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拟收集、提供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域外公文书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还要考虑证据的关联性。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对方当事人仅以该公文书证未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在保留对证明手续异议的前提下,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等发表意见。


经质证,上述公文书证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即使符合证明手续要求也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的,法院可不支持提供证据一方的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


4.答辩期和上诉期可延长。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或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恶意拖延诉讼情形的,对其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5.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为二年。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提出承认和执行申请,主张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对于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7.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与疫情相关的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并施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值得注意的部分有:


第十二条规定: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第二十条 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三十三条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主要内容有:


1.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二是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同时规定了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责任;三是明确机构变动时档案移交制度。


2.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同时,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3.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


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将档案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


4.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


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监督检查措施: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实施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修订)实施


本次修订从三方面对此加以明确:一是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二是任务需求提出后,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要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指挥关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全文共15条,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确保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确适用。明确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保障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规范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以及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效果保障措施,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摘选


1.周新林运输毒品案——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新林与刘满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云南省景洪市某小区租房用于藏匿毒品。周新林经与毒品上家联系,伙同刘满生前往缅甸小勐拉“验货”,后二人两次驾驶事先专门购买的两辆汽车前往景洪市附近接取毒品,运至上述租房藏匿。随后,公安人员在该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0490克,并抓获周、刘二人。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新林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因系主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更大,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其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新林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祝浩走私、运输毒品案——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


【基本案情】


被告人祝浩因欠外债使用手机上网求职,在搜索到“送货”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信息后,主动联系对方并同意“送货”。后祝浩按照对方安排,从四川省成都市经云南省昆明市来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乘坐充气皮艇偷渡出境抵达缅甸。被告从对方接取一个拉杆箱,在对方安排下回到国内,经多次换乘交通工具返回昆明市,并乘坐G286次列车前往山东省济南市。随后,公安人员在列车上抓获祝浩,当场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海洛因2包,净重2063.99克。


【法院认为】


被告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祝浩对接受雇用后偷渡到缅甸等待一月之久、仅携带一个装有衣物的拉杆箱即可获取高额报酬、途中多次更换交通工具、大多选择行走山路等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毒品又系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夹层中查获,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运输。祝浩实施犯罪所涉毒品数量大,鉴于其系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且具有初犯、偶犯等酌予从宽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祝浩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非法种植、贩卖大麻,非法利用网络论坛发布种植大麻等信息


【基本案情】


被告一卞晨晨提供大麻种子给其父被告二卞士磊,被告二遂在其工厂宿舍及家中进行种植。被告一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大麻,后经与被告二合谋,由被告一联系贩卖并收款,被告二将成熟的大麻风干固化成大麻叶成品后通过快递寄给买家。被告一贩卖至少18次共计294克,获利13530元,其中被告二参与贩卖至少11次共计241克。案发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二处查获大麻植株12株、大麻叶16根。另查明,“园丁丁”是一个从事大麻种植经验交流、大麻种子及成品买卖、传授反侦查手段等非法活动的网络论坛。被告一于2015年1月7日注册账号“白振业”加入“园丁丁”论坛,系该论坛版主,负责管理内部教程板块,共发布有关大麻知识及种植技术的主题帖19个,回帖交流大麻种植技术164次。


【法院认为】


两被告明知大麻是毒品而种植、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两被告多次贩卖大麻,属情节严重,且二人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一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涉毒品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两被告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对卞晨晨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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