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土地经营权“入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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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甲村将A耕地发包给本村的农户小张,小张和某农业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小张在A耕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某农业公司设立5年的土地经营权。
在小张与某农业公司订立合同的五年期间,A耕地享有三个物权,第一是甲村对A耕地享有的所有权,第二是农户小张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是某农业公司享有的土地经营权。
刘海辉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Q.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相对承包人来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所有权人(村集体、村民小组等)签订承包合同后,可对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而经营权则是指承包人将土地转让后,转入方享有的权利。
02
Q.土地经营权如何设立
●《民法典》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流转的期限为5年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办理登记后,具有公示效力,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流转的期限在五年以下,不办理经营权登记,土地经营权何时成立生效也没有在《民法典》明确规定。
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对比
《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由此可知,土地承包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03
Q.土地经营权的如何流转
●《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一是在流转方式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必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方可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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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对耕地设立抵押权吗?
《民法典》新规定是可以对耕地设立抵押权的~
划重点
《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对应的法条是《物权法》第184条。《民法典》第399条删去了“耕地”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的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对耕地设立抵押权,有利于促进融资。
土地经营权是一项脱离了身份色彩的财产权
土地经营权“入典”
顺应了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
供稿 | 刘海辉
编辑 | 小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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