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动态 | 《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和联系》分享会成功举办
2020年9月4日,《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和联系》线上+线下分享会在本所成功举办。
本次分享会系由羊城毒辩主办,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律媒@律师学院协办,并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承办。各地法律同行在线上线下共同参与了此次分享会。
活动由本所合伙人关欣律师主持。
分享嘉宾分别是王红兵律师、黄坚明律师、关欣律师,三位律师均是羊城毒辩的发起人,共同探讨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和联系。
主题分享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王红兵律师主讲《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前世今生”》。
王红兵律师以立法沿革的角度,梳理了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两个罪名的历史由来。
首先,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这一行为是可以被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所吸收的。而且,1979年《刑法》中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的量刑与现在相比也十分宽松。我国上世纪80年代毒品犯罪曾较为严重。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即应运而生。与1979年《刑法》对比,《决定》不但开始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且加重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的量刑,从原来最高刑的有期徒刑五年加重到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惩罚力度。
1994年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持有”及“运输”行为的含义均作出了解释,至今仍有参考意义,而后1997年《刑法》第347条和第348条则正式将运输毒品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确定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对于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严格掌握刑法第348条的规定。
王律师通过国家法律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和完善过程,证实我国立法对毒品犯罪从严从重的打击力度。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坚明律师主讲《涉毒无期案改判十五年之办案分享心得》。
黄坚明律师在亲办的一宗案件中提取要点,对毒品运输、持有毒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黄坚明律师指出,运输毒品与持有毒品第一个本质区别在于,运输毒品必须是长距离的运输,原则上短距离的运输不能轻易认定为运输毒品。
2.运输毒品与持有毒品第二个本质区别在于,运输毒品必须具有牟利性质,对于非牟利性质的运输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
3.不论是自己持有或代他人持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核心就是具有非法目的的情况下,控制毒品或毒品处于自身的控制范围内。
4.不论是运输毒品或是持有毒品,主观上都必须认识到毒品的存在。
黄坚明律师亦为大家留下了两个问题,请大家思考:
1.涉案警方线人这一身份是否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登记在册的警方线人独自在机动车内,保管一袋毒品,在未经办案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否能定性为持有毒品?
2.如果警方线人的保管行为经过办案人员同意,警方线人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
本所合伙人关欣律师在主持本次讲座的同时,还作为第三位嘉宾与大家分享了《“运输”4kg冰毒何以保命》的讲座专题。
关欣律师单刀直入提出了六种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也可能存在贩卖毒品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情形行为,引发大家对认定运输毒品罪的法律思考。指出,刑法设此罪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毒品的流转与扩散,涉及和影响毒品的流转与扩散的行为将是考量此罪的重点。
关律师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运输毒品罪的特点:
1.运输必然有距离问题,但距离不是单一、固化的考量要件,运输毒品罪的距离与牟利也存在多种情形。在两个城市之间运送毒品的,一般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同城内运送毒品不宜认定运输毒品,
2.运输中途被查获,尚未运输到指定目的地,只要毒品启运就可能构成运输毒品既遂,不论是否到达目的地。
3.运输毒品的上下家的定罪,在上下家之间,谁“主动”,谁构成运输毒品罪。主动则体现在:坐等收货的买家一般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指挥、雇佣他人送货上门的卖家构成运输毒品罪。邮寄毒品的寄出方构成运输毒品罪。
运输与持有的联系与区别:关欣律师讲解了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联系与区别,讲述了两个罪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以一宗亲办成功案例的辩护思路进行解读,探讨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对比《刑事审判参考》同类(重量接近)案例判死刑与未判死刑的不同点。运输毒品必然持有毒品。“动态持有”毒品,往往构成运输,静态持有毒品一般定非法持有,运输毒品是行为犯。只要毒品起运,就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关欣律师提示,《刑事审判参考》的裁判观点供大家参考:基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取证难度、犯罪现场的特殊性,未熄火的机动车上、进入车站码头等特定场所持有毒品均有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可能。对于运输毒品罪,不必然考量动机和目的,只要毒品处于运输状态,就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只要超过10克以上,即使吸毒者辩解自己吸食,也突破了刑法347条规定的界限。
最后,关欣律师分享一宗毒品重量超过死刑线成功保命的运输毒品案件的辩护思路。结合案例讲述了运输毒品罪的量刑原则,丰富了本次分享会的内容。
圆桌会议
主题分享后,与会律师共同探讨了区别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4个疑难问题:1.运输途中,如何认定?2.运输行为,如何认定?3.主观目的,如何认定?4.毒品数量对罪名定性的影响。
现场的律师同行积极参与讨论发言,大家各抒己见,提出疑问,共同研讨,丰富了对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的认识和了解。本所刑事部律师袁剑湘博士在讨论中交流了对构成运输毒品案件构成的见解,大家发言热烈,兴趣盎然。
本次分享会以跨区合作的形式,联动了大湾区各地的毒辩律师进行分享与交流,让律师同行在分享中学习了毒辩技术,互动中探讨了毒辩难题,获益良多。本所及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期待更多的律师同行参与分享,共同成长。
通讯员 | 周锐柏
编辑 | 小 杨
校对 | 关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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