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程某涉嫌盗窃罪无罪一案办案心得
案情简述
被害人徐某在网吧上网,其两台苹果手机被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00元。公诉机关认定该案的证据主要有:一、被害人陈述;二、价格鉴定报告;三、证人网吧收银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四、监控录像(比较模糊且看不清犯罪嫌疑人的正面);五、监控图像司法鉴定意见书。
宣承永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该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立案侦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程某不服,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程某上诉期间,本律师接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本律师经阅卷及会见上诉人,发现该案有诸多疑点,在上诉人不认罪的基础上做无罪辩护。二审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期间,被告人程某向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定本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继续做无罪辩护。发回重审一审期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出对被告人程某撤回起诉,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准许撤诉。
辩护思路
该案中,本律师会见上诉人程某,了解到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其家属未曾委托律师会见,侦查机关通知上诉人程某妹妹及母亲分别做笔录,并叫她们辨认监控视频中的人物是否为程某。程某两位家属皆表示监控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是程某,理由一程某的走路姿势与监控录像中的人物走路姿势不一样,理由二监控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衣服程某平时从来没有穿过。本律师进一步了解到,程某的妹妹已经出嫁,跟母亲分开居住。本律师分析:首先,程某的母亲及妹妹曾朝夕相处,对程某的穿衣风格、体态及走路姿势等会比普通人更熟悉;其次,程某妹妹及其母亲是分开居住,其两人窜通做伪证的概率较低;再次,如果程某在羁押过程中认罪,其家属做伪证将变得毫无意义,而且还有可能会因为做伪证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上诉人程某是广州本地人,住在广州白云人和,案发地点在广州白云三元里,中间隔了很大一段距离。上诉人家附近有网吧,去这么远的地方上网,不符合常理。上诉人使用的手机陈旧,功能极其少,可以推断出,其平时几乎不上网。上诉人程容灿有妻室,事发时,小孩要上学,程容灿第二天要接送小孩上学,在外面通宵上网亦不符合常理。
质证意见
1.关于人像对比鉴定
一本律师认为,鉴定意见不足以认定视频中的人就是上诉人。根据一审的庭审笔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时亦表示没有绝对的把握认定结论的真实性,所得出的结论是根据大数据分析,不能排除特例的存在,且脸像鉴定受环境、场景等因素的影响。
2.关于证人网吧收银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不应予以采信。本律师认为,2017年6月27日案发到上诉人2017年10月21日被拘留,中间隔了将近4个月,对于一个陌生人,对其容貌记忆可以清晰记得如此深刻亦不符合常理。
3.关于价格鉴定报告
首先,被害人无法提供购机发票,犯罪对象即被盗的手机,一直没有找到。在没有发票佐证,只有被害人口供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不能评估被盗的手机型号、价值等。其次,价格鉴定意见书,并没有实物鉴定,标的物的外表、损害程度等都会影响价格的鉴定。且即使有盗窃行为,数额达不到2000元,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办案体会
本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一审检察院撤诉,其中的过程比较曲折。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之下,公诉机关最终做出撤回起诉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错案必究”的决定,也在践行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要求。同时,该案的撤诉,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不可忽略。
供稿 | 宣承永
编辑 | 小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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