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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动态 | 罗林律师受邀参加法治日报社法人智库“个人破产第一案司法实践”网络研讨会


9月14日,我所罗林律师受邀参加了由法治日报社法人智库举办的“个人破产第一案司法实践”网络研讨会,并在法人智库秘书长伍洲奇的主持下,与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军、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栋梁、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兵、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薇、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伍坚帆、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阳兵等7位资深法律工作者就“个人破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深圳市民杨群的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讨论与观点交锋。

会上,就老赖是否可以申请破产及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罗林律师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01

个人破产制度是保护有诚信的人,有诚信的债务人才能申请破产,有钱不还的老赖不但不能申请破产,甚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同时,破产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以及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都不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02

英国破产法从最初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可以重罚,到目前与人身属性的逐渐脱离,交易过程中道德因素逐渐减弱,是现代社会破产法演进的先进方向,对包括美国破产法等西方破产法律体系建设起到了指导作用。
作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因个人债务陷入债务危机,如果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则将面临因法律诉讼和执行而导致经营、日常生活无法正常进行的地步,甚至会每年不断被执行拘留、持续的账户冻结等,上述对个人债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将伴随其一生,这无疑将使其丧失生活的信心和勇气。现代个人破产法允许个人通过破产程序使自己在保留一定自由财产的基础上,重新开始新的工作和生活。



通讯员 | 罗 林编辑 | 小 盘校对 | 罗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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