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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讲堂 | 第129期《民法典物权编十大误区分析解读》成功开讲


2021年4月22日下午,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物权研究中心主办的金桥大讲堂第129期在广州总所会议室成功开讲。本期讲堂由物权研究中心主任苏代平主讲《民法典物权编十大误区分析解读》。


 


陈永忠 董事


董事、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陈永忠主持本次讲座。


 


物权研究中心主任 苏代平


苏代平律师以《民法典》出台背景为切入点,结合法律法规、比较法以及典型判例的解读,围绕物权编“十大误区”,向与会人员讲解了物权法实践中涉及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登记理论、不动产确权的范围、确权诉讼及执行异议之诉等多个法律知识点。

苏律师将《物权编》与原《物权法》对比,结合物权理论以及民法典总则、债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分别阐述了十大误区及正确理解:


1、民法典物权编删除部分不能完全等同于废除了原规定;


2、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效力不能绝对化;


3、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不能作为物权确认规则;


4、在我国目前没有对物诉讼规定的情况下无被告之物权确认之诉不能虚构被告;


5、债权人不是物权编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申请查封不能对抗物权请求权人;


6、民法典物权编原则不能优先于规则,只有在规则需要解释或规则出现法律空白需要“漏洞填补”时才能适用总则;


7、物权编规定的“不得”与债权编规定的”不得“适用规则不同,物权编有些”不得“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


8、物权保护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侵权责任;


9、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政府追认的出让协议仍有效;


10、在物权领域不是当事人所有的约定都优于法定。



现场互动环节将本次讲座推向高潮,参会律师从理论和实务层面向苏律师提问,苏律师逐一进行专业而风趣的解答。



本次讲座座无虚席,现场气氛活跃,掌声不断,大家纷纷表示此次讲座专业性和实用性较强,既有理论高度,也有具体的案例实务,不仅提升了参会律师理论水平,还提升了处理相关案件的实务操作能力。



最后,陈永忠董事对本次讲座进行点评,首先对苏律师本次讲座给于高度评价,认为讲座深入浅出、融会贯通,令人获益匪浅;随后感谢苏律师给我们带来了法律、理论和案件等多层面的盛宴分享,指出物权研究前景广阔,值得我们好好学习。


通讯员 | 陈铭桐

编辑 | 罗影璇

审定 | 苏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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