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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之内,请务必读完这条微信!

2016-03-14 端州电视

在满腹牢骚的全国人民的热切期盼下,

一年一度的集体吐槽日——“315”又来了。

面对社会上频发的消费纠纷,

有网友表示“没有最坑爹只有更坑爹。”

铺天盖地的那些奇葩假货

不断挑战着你的忍耐底线


各种侵权行为

遇上了我们应该怎么做

这里有份攻略

 南昌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请务必在24小时之内看完

我相信

你会谢谢我的。

  



少算工程骗合同,咋办?


 案例

  2015年5月31日,消费者周某与江西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定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后不久又告知消费者由于少算漏算了房屋施工面积及部分工程项目要求变更合同款项,消费者周某不同意变更合同要求终止施工合同,返还装修款。经南昌市消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周某工程款。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商家未能保证服务信息真实、明码标价、不虚假宣传、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地砖“货不对板”,咋处理? 


案例

  2015年5月1日,消费者李女士在南昌市红谷滩康之居的格莱斯地砖专卖店购买了60平方米的地砖,于2015年7月5日发现格莱斯地砖出现砖面不平并存在瑕疵,消费者与商家协商要求其按合同履行(现货与店内样品不符)。经协调,最终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存在瑕疵的地砖并补偿一部分现金。 


评析

  经营者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一款第三项“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中,销售者销售的地砖不平整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任。



 车行换了新老板 不认账咋办?


案例

  家住南昌某县城的消费者宗某于2014年11月份在县城的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2015年7月,电动车在行驶使用过程中发生蓄电池漏液现象,电瓶性能相对减退,宗女士曾几次因电瓶漏液故障造成车子摞在上班的路上。发生故障后,消费者带着电动车保修卡及购车发票找到该车行,要求商家更换新的原装电瓶。


  商家拒绝了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并说电动车行现已变更了新的经营者,以前在此经营电动车的老板已经把店转让给了他,目前车行也没有代理这个电动车品牌,消费者只能去找当时车行的老板交涉。消费者认为新店往来业务,还是用着原车行的名片,消费者要求履行“三包”。最终经过协调,商家答应为消费者履行“三包”服务。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为此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履行“三包”服务。

 

电视购物受欺骗,咋办?


案例

  2015年8月25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南昌电视购物节目中看中了一款价值99元的智能手机,商家告知消费者,该手机属于专卡专用须办理专门的手机卡才能使用,需要交纳400元(内含400元话费)。


  8月27日,王先生收到货物并当场查验包装无误后付款,在之后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商家承诺的话费迟迟未到账,联系商家多次,商家总找理由推脱要消费者多等几天,多次交涉后甚至连电话都无人接听。南昌市消协受理后,对广告发布者进行了联系,由于广告发布者未能提供商家的真实信息、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经过协调广告发布者对消费者王先生购买的产品进行了退赔。


评析

  新《消法》第45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面积“缩水”咋办?


案例

  2015年9月,消费者胡先生与开发商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面积123.5平方,公摊面积2平方米,办证面积不少于118.5平方米,后胡先生办证时发现办证面积只有118平方米。因此与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纠纷。经过协调,开发商退回多收的房款。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开发商违反协议,销售房屋面积不足,故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洗衣机没有合格证,咋处理


案例

  2015年元月13下午,消费者胡小群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自己在进贤某电器有限公司家电部花费5000元购买一台全自动滚筒洗衣机没有合格证、说明书,怀疑是假货,并要求退货。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和该洗衣机厂家取得联系,生产厂家称该洗衣机是真货,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把合格证、说明书放进装箱里,并表示尽快将合格证、说明书寄来。之后,消协又和商家一起到消费者家里查看洗衣机情况,工作人员用手机按洗衣机标出的查询方式查询,信息反馈该洗衣机是真货,消费者因此消除了疑虑。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该案例是由于厂家工作失误造成的特殊案例,但也说明了消费者维权意识在提高,发现情况,立即投诉,并相信工作人员的调解及相关情况说明。


超市多收1.72元 涉嫌欺诈 


案例

  2015年7月15日,消费者刘先生到湾里区消协投诉,称其于当日7时在湾里区某发超市购买2公斤蒜苗,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付款1.72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超市退款赔偿。经协调,商家赔偿消费者刘先生500元。


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买面包遭遇霸王条款,咋办?


案例

   2015年10月3日,湾里区一中九年级6名学生到湾里区某面包房选购面包。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商品的原价结算,共支付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最终经协调,商家退回了多收的费用。


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商家店堂内的各类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告示是否存在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



来源:江南都市网 百度百科 

编辑:金怀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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