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又送新“禮包”!港澳建築業12月起可在橫琴執業
繼港澳導遊獲准在
珠海橫琴執業之後
港澳專業人才到
內地執業再迎新突破
據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網站消息
取得香港、澳門建築及相關工程
咨詢資質的企業和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
具備規定條件並經合法備案
可在橫琴新區直接提供服務
新聞速遞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在“提升市場一體化水準”中提出,擴大內地與港澳專業資格互認範圍,拓展“一試三證”(一次考試可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認證、港澳認證及國際認證)範圍,推動內地與港澳人員跨境便利執業。
廣東省委、省政府印發《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提出,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允許具有港澳執業資格的金融、建築、規劃、專利代理等領域專業人才,經相關部門或機構備案後,按規定範圍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試點成熟後,在大灣區內複製推廣。
近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港澳建築及相關工程諮詢企業資質和專業人士執業資格認可規定》,並予以公佈。
《規定》12月1日起施行,取得香港、澳門建築及相關工程諮詢資質的企業和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具備規定條件並經合法備案,可在橫琴新區直接提供服務。
那麼該《規定》對企業
和專業人士分別有哪些
明確的資格資質要求呢
No.1
港澳企業橫琴執業的要求
✔ 從事建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等工程業務及其諮詢服務(內地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的企業,主要包括建築師事務所、測量師事務所、園境師事務所、工程建設顧問公司、施工企業等;
✔ 已在香港進行商業登記並在合法學(協)會登記的諮詢或設計類企業、已在澳門進行商業登記並合法註冊的諮詢或設計類企業,或者已在香港、澳門進行商業登記並合法註冊的施工類企業;
✔ 在香港、澳門連續開展建築及相關工程諮詢業務不少於2年,其中施工類企業不少於5年;
✔ 諮詢或者設計類企業已購買職業責任專業保險的理賠覆蓋地域範圍包含橫琴新區。
No.2
港澳專業人士在橫琴執業要求
✔ 從事建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等業務(內地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的專業人士,主要包括港澳建築及相關工程領域的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註冊測量師、註冊園境師以及香港認可人士等;
✔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
✔ 在香港相關註冊管理局或澳門政府機構合法註冊的,或者在香港認可人士註冊事務委員會註冊列入認可人士名冊,並在註冊有效期內。
以下是規定全文:
(2019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九屆〕第十四號
《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港澳建築及相關工程諮詢企業資質和專業人士執業資格認可規定》經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9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9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澳門)的建築及相關工程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橫琴新區便捷有序提供服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規定,結合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取得香港、澳門建築及相關工程諮詢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港澳企業)和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下簡稱港澳專業人士),具備規定條件並經合法備案,可以在橫琴新區範圍內為市場主體直接提供服務。
第三條 在橫琴新區直接提供服務的港澳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建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等工程業務及其諮詢服務(內地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的企業,主要包括建築師事務所、測量師事務所、園境師事務所、工程建設顧問公司、施工企業等;
(二)已在香港進行商業登記並在合法學(協)會登記的諮詢或設計類企業、已在澳門進行商業登記並合法註冊的諮詢或設計類企業,或者已在香港、澳門進行商業登記並合法註冊的施工類企業;
(三)在香港、澳門連續開展建築及相關工程諮詢業務不少於2年,其中施工類企業不少於5年;
(四)諮詢或者設計類企業已購買職業責任專業保險的理賠覆蓋地域範圍包含橫琴新區。
第四條 在橫琴新區直接提供服務的港澳專業人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建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等業務(內地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的專業人士,主要包括港澳建築及相關工程領域的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註冊測量師、註冊園境師以及香港認可人士等;
(二)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
(三)在香港相關註冊管理局或澳門政府機構合法註冊的,或者在香港認可人士註冊事務委員會註冊列入認可人士名冊,並在註冊有效期內。
前款所稱的香港認可人士是指香港註冊建築師、土木或結構工程界別的註冊工程師、註冊測量師,通過香港政府考試,有資格代表業主統籌建築事務的專業人士。
第五條 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在橫琴新區內直接提供服務前,應當向橫琴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橫琴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按照備案辦法提交備案材料。備案辦法由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備案申請人向橫琴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材料是在香港、澳門形成的,應當經香港、澳門政府公證部門或者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符合備案條件的,橫琴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備案,並根據申請人在港澳的註冊範圍和業績備註其業務範圍,備案名錄在橫琴新區門戶網站予以公佈。
未經橫琴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並公佈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不得在橫琴新區直接提供服務。
第六條 備案有效期與港澳執業註冊有效期一致。已備案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在備案時提交的資訊資料發生變更時,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知橫琴建設主管部門。逾期未通知的,原備案自動失效。
第七條 已備案的港澳企業應當在備註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橫琴新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並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八條 港澳專業人士在橫琴新區內直接提供服務,應當加入已在橫琴新區備案的港澳企業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的內地企業。
已備案的港澳專業人士應當在備註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港澳專業人士提供需要加蓋內地執業印章的專業服務時,有關圖紙及檔,應當由港澳專業人士簽字並加蓋其所加入企業的公司印章。橫琴新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並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九條 已備案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直接為建設專案提供專業服務,應當符合內地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除行業准入、資質管理以外的內地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
沒有明確的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範的,港澳建築及相關工程諮詢企業根據香港和澳門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施工工藝或者最優工程實踐提出技術方案,經橫琴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後,可以在建設專案中採用。
第十條 橫琴新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內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標準規範要求,對已備案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的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未經橫琴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並公佈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在橫琴新區直接提供服務的,或者已備案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超過備註的業務範圍直接提供服務的,橫琴新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認可,並按照內地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和未取得資格證書擅自執業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港澳企業的從業活動違反內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應當被處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橫琴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該企業的備案,並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備案申請;依法應當被處以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橫琴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該企業的備案,並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備案申請。
港澳專業人士的從業活動違反內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應當被處以吊銷執業資格證書處罰的,橫琴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該人員的備案,並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人員的備案申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備案。
第十三條 橫琴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的從業情況在橫琴新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並知會香港發展局、澳門土地運輸工務局和相關行業學(協)會。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來源:珠海發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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