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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澳門勞工法角度,如何看待「無薪假」?

微觀澳門 2022-04-28

受疫情持續影響,相信不少人有聽到澳門有僱主預先安排員工放有薪年假,甚至有些已經開始放「無薪假」。


到底什麼是「無薪假」,所謂的「無薪假」是否合法或者符合澳門勞工法例要求呢?相信不少打工仔都比較關心這方面的問題。


最近,澳門《市民日報》公眾號刊發《淺談勞工法的「無薪假」和「遣散」》一文,對此作了闡釋。現全文輯錄如下,供大家參考

淺談勞工法的「無薪假」和「遣散」

作者:洛文

來源:澳門《市民日報》公眾號


本澳近3個月以來,因新型肺炎問題為社會帶來多方面的衝擊,訪澳旅客大減,直接影響經濟活動。即使近日特區政府連番「出招」大撒金錢保就業穩民心,但包括大、中、小、微企在內的不少僱主仍然叫苦連天,畢竟目前痠情的發展仍然未見明朗,而不少企業主已經開始作出應對安排,其中當然少不了針對人員開支方面的節流措施。近日,相信大家都有聽到僱主預先安排員工放有薪年假,甚至預先安排員工放明年的大假,但這似乎仍未足以減輕資方人手相對過剩下的開支壓力。因此,已經開始有「無薪假」方面的安排。不過,這些安排又是否合法和符合勞工法例要求?相信勞資雙方都會關心這方面的問題。


(資料圖/澳門街頭)


大家首先要對勞動關係的概念及勞動合同條款與勞工法的規定之間的關係有一定的基本認識。勞動關係是一種由受《勞動關係法》(即勞工法)規管由勞資雙方所建立的合同關係(註1)。根據勞工法,僱主與僱員之間原則上可自由訂立規範工作條件的勞動合同,但倘僱主與僱員協定與勞工法的規定有不同的合同條款,有關條款的內容不可使僱員的工作條件低於法律所規定的。如在勞動合同中所訂定的工作條件低於勞工法中對僱員的工作條件的規定,則該合同條款視為不存在,並由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代替。然而,如僱主與僱員在合同中沒有對工作條件作出規定,則補充適用勞工法中的規定(註2)。此外,由於勞資關係是一種合同規定,除非法例有明確規定,否則一切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調整和改動都必須經僱主和僱員雙方同意下方可實行。


基本上居民都應該普遍認識勞工法中關於年假、周假、產假和強制性假日的概念和相關制度。然而,我們翻遍整部勞工法都找不到「無薪假」的概念。那麼,現在僱主安排不少僱員放「無薪假」,在有法律上又要如何理解和規管?


在勞工法制度下,僱員不在工作崗位工作時所處於的法律狀況大體上有以下3種情況:(1)工作日上下班時間以外的時間 (與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不相關)、(2)勞工法中規定的或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假期以及(3)缺勤(合理或不合理)。所謂「無薪假」,其客觀表現上來的效果就是「僱員工不用作班,僱主也不用出糧。然而,僱員在這裏情況下的離開工作崗位多數情況下並非處於任何一種假期而被免除上班義務並獲發工資報酬的情況,亦即,「無薪假」本身不是一種假期。那麼,我們所指的「無薪假」在勞工法中較為貼切的理解應該要是一種缺勤,而且是一種由僱主於事前或事後許可的缺勤,依法屬於合理缺勤(註1)。亦即,不上班是因為假依法不用在勞工法裏。合理缺勤除了沒有工資外(註2),僱員在勞動關係方面的權利基本上都得到保障。例如:合理缺勤不會對僱員的年假權利造成影響(註3),而合理缺勤的期間會當作僱員的年資計算(註4)等。因此,我們可以將現時「無薪假」的情況理解為一種合理缺勤較為適宜。


然而,如僱員堅持不配合「無薪假」的安排,僱主就可能只有「遣散」員工。所謂「遣散」,勞工法上可以理解為僱主以不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單方面強制與僱員結束工作關係。這時候,僱員依法所能獲得的保障就只有獲預先通知解僱(或以待通知金代替)及一筆以年資作為計算標準的解僱賠償(註5)。但是,這筆賠償金依法受到諸多限制,如總金額不超過僱員年薪,而在計算時的月薪上限標準為澳門幣兩萬元,即解僱賠償金最多為澳門幣24萬元。因此,僱員最後可能得不償失,最重要是可能因此掉了工作。


無論如何,希望疫情盡快過去,讓本澳重新恢復原來的盛況,讓老闆有錢賺,員工有工開,那就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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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澳門市民日報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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