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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厦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厦工劳监函字〔2020〕5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元旦、春节临近,农民工工资支付又将进入高峰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省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部署,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01

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


02

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03

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


04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05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用工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员,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06

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07

发生工资争议时,积极协商解决,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切实保障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我们的共同目标。让我们一起努力!

 

厦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0年12月14日


如果遇到劳动法律问题

请拨打



职工服务热线:1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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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剑婷

制作: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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