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保洁摔伤,雇主该不该赔?
故事还原
小董是某家政公司的保洁员,上门到雇主家做卫生,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800元,雇主提供梯子并引导小董使用。干活时,小董不慎从梯子上滑落摔伤,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花去医药费等费用几万余元。
小董将雇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近二十万元。
那么,作为雇主应不应该赔偿保洁员小董的损失呢?上门提供劳务的保姆、月嫂、保洁员受害,雇主必须担责吗?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志愿者讲解
对保姆、月嫂、保洁员上门向雇主提供劳务受害产生的纠纷,实质为个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提供劳务者受害分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受伤与死亡两种情形。
对个人与个人提供劳务者受害,雇主应不应该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损失,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审查家政服务人员受害是否与提供劳务相关、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是否相应过错来评判。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雇主承担15%的责任,其理由是雇主为保洁人员提供了梯子,并指示搞清洁工作之用,因梯子不稳导致摔下来,存在一定过错,且是本案的接受劳务的受益人,故判决要承担责任。
如果雇主对此没有指示安排或提供工具等过错行为,其提供劳务者因自身原因受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雇主则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厦门市总工会全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林依静
制作:徐航
审核:李剑婷、林柳依